變量和常量
在程序的執行過程中,其值不能改變的稱為常量,其值可以改變的稱為變量,對常量和變量命名必須使用合法的標識符。
標識符和關鍵字
1.標識符
標識符可以理解為名字,用來標識類,變量,方法,數組,文件等。在Java中規定標識符由任意順序的字母,下劃線(_),美元符號($)和數字組成,並且第一個字符不能為數字。標識符不能為Java的關鍵字。Java中是嚴格區分大小寫的,所以name和Name是兩個標識符
示例:
2.關鍵字
在Java中,一些被賦予了關鍵意義的單詞被稱為關鍵字,關鍵字不可以用來當做標識符使用
聲明變量
使用變量時應先對變量聲明,告訴編譯器變量的數據類型,以及他能存放什麼樣的數據,變量的命名必須為合法的標識符,並且聲明變量時可以賦初值,也可以不賦值。
變量命名的規則:1.變量名必須為合法的標識符。不可以使用Java關鍵字
2.變量名不可重複,儘量使用有實際意義的單詞去作為變量名
聲明常量
命名常量的基本語法格式為
final 數據類型 常量名稱 = 值
常量在聲明時就必須要賦初值,否則編譯器就會報錯
變量的有效範圍
1.成員變量
成員變量可以分為靜態變量和實例變量,成員變量在整個類中都有效,而其中的靜態變量的作用範圍可以達到整個應用程序
class A{ int a = 10;//實例變量 static int b = 20;//靜態變量 }
2.局部變量
在方法體中定義的變量稱為局部變量,作用範圍為方法內部(方法的{}之間)
public void fun() { int a = 10;//局部變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