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检察院召开全市首例人民监督员亲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宣告训诫会


山阳县检察院召开全市首例人民监督员亲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宣告训诫会

(供稿: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京)4月27日山阳县检察院召开了对未成年人张某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宣告训诫会,首次邀请人民监督员亲历宣告训诫会,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学校代表、法定代理人等也参加了此次活动。

未成年人张某某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物品,被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山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做出不捕决定。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某的成长经历、人际关系、家庭环境等方面做了详尽的社会调查。经审查并结合张某某作案时的情节、认罪态度,征询侦查机关、援助律师、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等多方意见,检察官认为张某某虽符合起诉条件,但作案时系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决定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

在宣告、训诫仪式上,检察官向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教育,阐明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根据社会调查等情况,深刻分析了犯罪原因,对其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殷切希望涉案未成年人一定要痛定思痛、痛改前非,要对党和国家怀有感恩之心,要明白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道理。同时还向与会人员强调了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及保密义务。

与会的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学校代表、法定代理人当场分别对不起诉人进行了感化教育,教导其吸取教训,迷途知返,改过自新。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家庭教育存在的不当之处,检察官对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亲职教育,引导家长增加对孩子的沟通了解,对孩子多关心和爱护,引领孩子走上人生正轨。涉案未成年人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表态一定会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法定代理人也表示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后续帮教工作,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

通过未成年人不起诉宣告训诫这一庄严的司法仪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既让未成年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严肃性,加深了对法律的敬畏感,又用司法的温情让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强化家庭共同体的责任感,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根源所在,早日重归正途。山阳县检察院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人士参与该次不起诉宣告训诫,在确保不公开的情况下,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把检察权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促进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编:陕西法制网 李朋

值班主任: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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