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文件规定,现就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各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通信5G基站等转供电单位在转供电时的价格行为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自2019年11月1日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经营压力,2020年2月1日-6月30日,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单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二、规范转供电单位收费行为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2.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监督。

3.“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4.对于具备直接接入国网供电网络条件的,各相关单位应支持并配合转供电改直供电。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和文件,对不符合电价政策的价格行为,要立即进行整改。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联合对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欢迎广大非直抄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对转供电单位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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