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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發佈通知!
有這些行為的注意了!
據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 近日,福州市公安局關於印發賭博類案件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通知》指出:在適用裁量基準時,對具有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在法定幅度以內、裁量基準以下或以上進行處罰;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在法定幅度以下降低一個檔次進行處罰,無法降低的不予處罰,降低後有裁量基準的按裁量基準處罰。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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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支隊:
為依法查處賭博行政案件,規範公安機關執法行為,確保執法公平公正,經市司法局審查,現將《賭博類案件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在適用裁量基準時,對具有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在法定幅度以內、裁量基準以下或以上進行處罰;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在法定幅度以下降低一個檔次進行處罰,無法降低的不予處罰,降低後有裁量基準的按裁量基準處罰。
福州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7日
賭博類案件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賭博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賭資較大,以個人賭資200元為起點,個人賭資難以區分的,以平均賭資計算;
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1)參賭人數不滿5人的;
(2)個人賭資不滿1000元的;
(3)單注最高不滿100元的;
(4)輸贏金額20元以上不滿200元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日拘留:
(1)參賭人數5人至9人的;
(2)個人賭資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
(3)單注最高100元以上不滿200元的;
(4)輸贏金額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拘留,並處三千元罰款:
(1)參賭人數10人至19人的;
(2)個人賭資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
(3)單注最高200元以上不滿500元的;
(4)輸贏金額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
(5)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個人賭資不滿1000元的;
(6)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個人賭資不滿2000元的;
(7)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設備等投注賭博,個人賭資不滿2000元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三千元罰款:
(1)參賭人數20人以上的;
(2)個人賭資數額5000元以上的;
(3)單注最高500元以上的;
(4)輸贏金額3000元以上的;
(5)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個人賭資數額1000元以上的;
(6)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個人賭資數額2000元以上的;
(7)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設備等投注賭博,個人賭資數額2000元以上的;
(8)參與“六合彩”、“賭球”、“牛牛”、“牌九”“拔點”等方式賭博的坐莊。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非法獲利不滿500元的,處五百元罰款;
2.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非法獲利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處五日拘留;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拘留,並處三千元罰款。
(1)設置賭博機的數量或者為他人提供場所放置的賭博機數量未達到有關規範性文件認定構成開設賭場罪標準百分之五十的;
(2)通過計算機網絡平臺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3)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非法獲利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
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三千元罰款:
(1)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非法獲利滿2500元的;
(2)為賭場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做莊、兌換籌碼、放高利貸的;
(3)設置賭博機的數量或者為他人提供場所放置的賭博機數量達到有關規範性文件認定構成開設賭場罪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5)為未成年人賭博提供條件的;
(6)國家工作人員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7)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賭博機的;
(8)發行、銷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9)組織、協助他人出境賭博的。
最後
小編提醒大家
知法守法
遠離賭博!
來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福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