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免費水果和刷單詐騙
看起來風馬牛不相及
卻是行騙的新“套路”
陳女士(化名)最近就遇到了這樣一個“局”
損失3萬
今年2月的一天,陳女士在朋友圈看到了一條“掃一掃,免費領榴蓮”的廣告。她通過廣告上的二維碼添加“商家”為好友,按“商家”要求,填寫了自己的姓名、電話和收貨地址,並把海報轉發擴散至自己微信朋友圈。
很快,陳女士被“商家”拉入了一個微信群。群裡沒有人提榴蓮,反而都在討論刷單的事。看著聊天中不斷出現的“賺了”“賺了多少”等等消息,陳女士有些心動了。
群接待員表示,刷單是自願行為,不影響免費領榴蓮。
於是陳女士對照教學視頻,開始操作充值、獲利、提現等步驟,在小賺後,陳女士開始嘗試大金額刷單。
直到有一次,本金和佣金遲遲沒能到賬。詢問接待員,對方卻找藉口讓陳女士繼續刷單。而另一邊,所謂的免費榴蓮遲遲沒有出現,意識到上當的陳女士報了警。
警方經過偵查,起底了隱藏在這起“免費送榴蓮”背後,橫跨三省的
微信“吸粉”、網站“吸金”詐騙團伙。與普通的刷單詐騙不同,這個詐騙吸引人“入局”靠的是“免費水果領取”的噱頭。據警方調查,這一過程中由重慶的“吸粉”團伙全權負責,通過“免費領取榴蓮”吸引人員聚集,組群后就將微信群轉手倒賣給福建的“刷單”團伙實施詐騙,並由“洗錢”團伙進行資金轉移。據警方初步查證,該詐騙團伙涉案金額達3800萬元。
“吸粉”團伙的負責人為田某某,28歲,重慶人。2019年11月左右其在重慶開設了一家科技公司,和自己的表弟陳某一起做起了“吸粉”生意。
田某某負責與需要“吸粉”的客戶對接,公司客服通過進入一些大群發免費福利廣告,吸引不特定用戶掃碼添加公司持有的微信號後,再將這些用戶“引流”至客戶設立的微信群組,由他人在群內實施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每拉滿一個群,田某某等人可獲利80至90元不等。雖然知道客戶買群是為了做違法的事情,自己的行為也是違法的,但抱著僥倖心理,他們仍保持著和對方的合作。
至案發,田某某等人已非法獲利130餘萬元。
經法院審理
被告人田某某、陳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積極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最終
被告人田某某、陳某等10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不等刑罰,並處16萬至7000元不等罰金。犯罪所用工具予以沒收;被查扣涉案資金66萬元上繳國庫;其餘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刷單”“洗錢”團伙成員另案辦理中。
法條索引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除了像本案中,直接為犯罪分子“引流”目標人群外,日常生活中,還有諸如將自己銀行卡、電話卡出售、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等等行為,也有可能觸犯該罪。
警方提醒
警惕“免費”二字,不要隨意掃碼添加陌生人、加入陌生微信群,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穩賺不賠”、“低成本高回報”等等宣傳標語,要相信“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不要被蠅頭小利所迷惑。若是發現不幸被騙,要第一時間報警,並及時提供信息,維護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