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合同後,對方要求先開票、後付款,我方開票後對方不付款,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嗎?該怎麼辦?

Yuraku


見費出單,簡單道理。

比如你開個幾百萬發票,對方不給你錢。損失誰來付?

未進賬開發票,程序不對。你去工商估計你先被罰。。。

起碼都應該收定金,或是合同強制說清楚。涉及到錢的事,怎麼這麼草率。


月亮林地的鵪鶉


簡單明瞭告訴你,他不付款即使他拿到發票,你可以讓財務去作廢該發票,我們之前就遇到過這種事情,財務直接去稅務部門去處理掉,我覺得這也是最簡單的做法。

你去稅務部門舉報沒什麼用,你這個是簽了合同基本屬於經濟糾紛(我不是律師,只是一個創業者,個人理解),合同應該是規定了各項條款,比如多久付款,沒有付款違約賠償怎麼處理等。

最重要的是你開了發票,也為對方提供了服務,這個就是一個損失,就看你這個損失大不大,如果要追回這個錢,實在沒有其他辦法就只能根據合同給約定到法院起訴。


羅玉東


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先開發票後付款,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那開發票了就很容易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已經收到了錢。以後您再向對方要求付款的話,如果對方耍賴說他已經付款,您又沒有證據證明他讓您先開票他後付款的話,您們就會很被動。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有很多這方面的案例。

因此,如果對方讓您先開發票後付款,一定要保留好這方面的證據。

對於已經開出去的發票,但是沒有收到款,可以要求對方退票,然後開紅票作廢。如果對方不退還你發票,一般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追要貨款。

其實在做交易的時候,究竟是先開發票,還是先付款,都無所謂。但是建議大家在籤合同的時候在合同裡就約定清楚具體是先開發票,還是先付款,以免後面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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