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一)

一、銷售貨物:貨物主要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

二、銷售勞務:

(1)加工:必須委託方提供原料以及主要材料;

(2)修理修配:對貨物(有形動產)的修復;

(3)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三、進口貨物:除應當依法徵收關稅外,還應當在進口環節徵收增值稅。

四、銷售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

(1)郵政普遍服務: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送;郵票發行、報刊發行;郵政匯兌(不包括郵政儲蓄)(2)郵政特殊服務: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活動。

(3)其他郵政服務: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服務徵收增值稅。

(未完待續)

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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