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題通關模板--刑訴法4

主觀題通關模板--刑訴法4

【主觀題模板13】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區公安人員在轄區內巡邏時,發現路邊停靠的一輛轎車內坐著三個年輕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跡可疑,即上前盤查。經查,在該車後備箱中發現盜竊機動車工具,遂將三人帶回區公安分局進一步審查。案件偵查終結後,區檢察院向區法院提起公訴。庭前會議上,辯護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傷後包有紗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過刑訊逼供取得,屬於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公訴人反駁,被告人受傷系因抓捕時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為造成,與訊問無關,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最後,法院採納在偵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筆錄、被害人陳述、報案材料、監控錄像作為定案根據,認定尤某、朱某、何某構成盜竊罪(尤某為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問題】法院對於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的處理是否正確?

【答案】

不正確。

【依據】按照《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第34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規定所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分析】在本案中,公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受傷系逃跑和反抗行為造成,該供述應排除。

【主觀題模板14】

【案情】同模板13。

【問題】如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應當如何進行調查?

【答案與解析】按照《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的規定,如果法院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有疑問,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時,可以通知公訴人、辯護人到場。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應當當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

【主觀題模板15】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區公安人員在轄區內巡邏時,發現路邊停靠的一輛轎車內坐著三個年輕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跡可疑,即上前盤查。經查,在該車後備箱中發現盜竊機動車工具,遂將三人帶回區公安分局進一步審查。案件偵查終結後,區檢察院向區法院提起公訴。證據如下:

朱某——在偵查中供稱,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車在街上尋找作案目標,確定目標後由朱某、何某下車盜竊,得手後共同分贓。作案過程由尤某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但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尤某——在偵查中與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認作案由自己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翻供,不承認參與盜竊機動車的犯罪,聲稱對朱某盜竊機動車毫不知情,並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法庭調查中,根據朱某供述,認定尤某為策劃、指揮者,系主犯。

【問題】法院對尤某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是否已經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答案】沒有達到。

【依據】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分析】在本案中,同案犯朱某的供述仍然屬於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而且尤某也不承認其是策劃指揮者,法院對尤某犯罪事實的認定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主觀題模板16】

【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區地下停車場發現一具男屍,經辨認,死者為劉瑞,達永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車場錄像顯示一男子持刀殺死了被害人,但畫面極為模糊,小區某保安向偵查人員證實其巡邏時看見形似劉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後逃走(開庭時該保安已辭職無法聯繫)。

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一隻白手套,一把三稜刮刀(由於疏忽,提取時未附筆錄)。偵查人員對現場提取的血跡進行了ABO血型鑑定,認定其中的血跡與犯罪嫌疑人劉四的血型一致。

劉四到案後幾次訊問均不認罪,後來交代了殺人的事實並承認系被他人僱傭所為,公安機關據此抓獲了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產公司開發商張文、張武兄弟。

法庭上張氏兄弟、劉四同時翻供,稱偵查中受到嚴重刑訊,不得不按辦案人員意思供認,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證的證據或線索,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公訴人指控定罪的證據有:①小區錄像;②小區保安的證言;③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鑑定;⑤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三被告對以上證據均提出異議,主張自己無罪。

【問題】能否作出有罪結論?

【答案】不能。

【依據】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的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分析】在本案中,錄像內容模糊,保安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物證因未附筆錄不具有可採性,三名被告供述前後反覆,無法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能作出有罪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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