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犯罪,從嚴適用緩刑

4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新聞發佈會,發佈“兩高兩部”《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並通報3起典型案例。

有典型案例顯示,福建寧德一刑滿釋放人員先後拉攏18名未成年人組織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最終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李勇表示,對於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法院不僅在判處主刑時從嚴懲處,而且依法運用財產刑、資格刑加大打擊力度,並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

拉攏18名未成年人為非作惡,被判十三年半

案情顯示,2017年2月,謝某某刑滿釋放後,糾集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詹某某、陳某某等人,先後拉攏、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學生),在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城南鎮古溪村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謝某某為組織、領導者,詹某某等人為骨幹成員,陳某某和翁某某(未成年人)、餘某某(未成年人),以及16名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謝某某利用犯罪組織勢力,對古溪賭場進行敲詐勒索、安排組織成員在貸款公司上班獲取經濟利益,支持組織活動。該組織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故意傷害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在古溪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福建省市區三級檢察院分別成立指導組和專案組,依法快捕快訴。審慎認定未成年人涉黑惡勢力犯罪,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時間不長、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較少的1名未成年人不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2名未成年人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得到法院支持。

與此同時,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行“走訪摸底、分類幫扶”,積極規勸15名涉案學生及時返校就學。對後續繼續升學就讀的未成年人,與社工、公益機構共同開展“一對一”精準幫教,多方聯動構建有效觀護幫教模式。對進入社會的涉案未成年人,依託幫教基地培訓職業技能,聯繫就業單位。

2018年12月20日,蕉城區法院依法判處謝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6名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經幫教後考入中專、中職學校8人,繼續在初中部學習2人,就業6人,其中2人在省運會射擊項目青少年組競賽中取得好成績。

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犯罪從重處罰,嚴格緩刑、減刑

“拉攏、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是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典型行為。”典型案例指出,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是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之一,應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從重處罰。

李勇表示,人民法院對於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始終堅持依法嚴懲方針,不僅在判處主刑時從嚴懲處,而且依法運用財產刑、資格刑加大打擊力度,並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對於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的,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

與此同時,各級法院還堅持在司法審判過程中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採取強有力的措施,阻斷黑惡勢力向未成年人群體的滲透。

一是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符合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條件的,依法從寬處罰。二是依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加強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三是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審、情況調查、安置幫教等工作的開展,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四是對於在審理黑惡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的行業監管漏洞,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從源頭上遏制黑惡勢力對未成年人群體的侵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