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淇濱 案例分析 見財起意伸賊手 一時貪念觸刑罰


    2018年2月23日,淇濱區一男子周某在華夏南路郵政銀行存款時,在被害人安某存款離開後,進入安某辦理存款業務的郵政儲蓄銀行ATM服務艙,發現安某將其銀行卡遺忘在ATM機內,且已將密碼輸入。周某從該卡中分兩次取出6000元,每次3000元,隨後將該款存入到自己名下的銀行卡中。周某心存僥倖以為只是佔小便宜,誰知竟觸犯了刑法。近日,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信用卡詐騙案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收據、諒解書、到案證明、銀行交易憑證、扣押、發還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案發後,被告人周某退出贓款6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未經他人同意,從他人遺忘在ATM機內的銀行卡取款6000元,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其自願認罪,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並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法官提醒:信用卡持有人應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尤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存取款業務後,一定要切記及時取出並保管好銀行卡,被告人周某能夠犯罪輕易得逞,重要因素就是粗心大意遺忘信用卡;同時,任何人在拾取他人信用卡時,應牢記“拾金不昧”傳統美德,莫因貪念而行不法之舉,害人終將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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