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區塊鏈資金盤“奧運之星”被奧委會打臉,斂財路還能走多遠?

近年來,購買虛擬貨幣可以一夜暴富,實現財富自由,能夠屌絲逆襲迎娶白富美的宣傳比比皆是,這些錯誤的、負面的甚至扭曲的價值觀被廣泛宣傳,帶來了極大影響,使普通投資者迷失了正確的財富觀。


假借區塊鏈資金盤“奧運之星”被奧委會打臉,斂財路還能走多遠?


受朋友之託網購虛擬貨幣Plus幣,商定賣出虛擬貨幣後款項均分,孰料發貨後一直未收到貨款,採購虛擬貨幣一方遂將朋友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採購貨幣的損失。


近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法院審理後認為,虛擬貨幣Plus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判決駁回了原告王某要求朋友徐某支付採購貨幣款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與被告徐某經人介紹相識後成為朋友。2019年7月中旬,被告徐某擬向一個微信客戶出售Plus幣並詢問原告王某是否有貨。在得到肯定答覆後,原、被告合意完成交易並賺取交易差價,由被告負責洽談,原告負責向其他人進購Plus幣,兩人商定賺來的款項由兩人均分。


隨後,原告從其他人處購買了30個Plus幣並支付至被告指定的網絡地址。發貨後,因未收到貨款,被告向蕪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中山南路派出所報警,原告為此墊付了購買該30個Plus幣的貨款,計7500元。


後原告認為被告在貨幣交易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其在此次Plus幣交易中應承擔的貨款採購部分,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其墊付的Plus幣採購款項的一半。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部委發佈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卷、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融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任何組織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案所涉的Plus幣是一種類似於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公民投資和交易不合法的“虛擬貨幣”雖繫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原、被告雙方通過微信與他人交易Plus幣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導致的後果及損失由雙方自行承擔。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根據相關規定,諸如比特幣、Plus幣等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應理性投資,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以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投資者要清楚地明白,投資虛擬貨幣發生糾紛,很大可能會面臨投訴無門、法院及仲裁受理難等現實問題。加之虛擬貨幣因為具有匿名性,與地下經濟、非法交易或灰色交易天然友好,嫁接在虛擬貨幣市場中的洗錢、偷漏稅和繞開資本管制等違法違規行為繁多,一旦發生財產損失很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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