硯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一起銷售侵權假冒捲菸案

2020年1月5日,某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硯山農貿市場的一個攤位上購進84mm紅河(硬88)2條、84mm雲煙(紫)6條、84mm紅塔山(硬新勢力)3條、84mm紅河(軟甲)6條、84mm紅河(硬甲)2條、84mm紅塔山(硬經典)11條,合計6個品牌30條捲菸,並於6日擺放在當事人副食店內進行銷售。當天下午被硯山縣菸草專賣局執法人員查獲。上述捲菸經雲南省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結論均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菸。2月9日,硯山縣菸草專賣局將當事人上述行為移送硯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據核查,當事人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三條“國家對菸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菸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第十六條“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審查批准發給菸草專賣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從事菸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菸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菸草製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菸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菸草專賣許可證。……”之規定。當事人銷售侵權假冒捲菸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所指的行為,當事人未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及銷售侵權假冒捲菸,未盡質量查驗和保障義務,不能說明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合法渠道進貨和取得,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之規定,參考《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有關自由裁量情形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沒收尚未售出的侵權假冒捲菸共25條;

二、對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行為處以罰款510.00元;

三、對當事人銷售侵權假冒捲菸的行為處以罰款2550.00元。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供稿人:朱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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