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物啟事背後的高價賞金,誇下海口或將為此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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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貓事件”發生在2019年9月6日的杭州某小區內。一位年輕女士發佈了一則尋貓啟事,啟事上註明:“已經養了五年,感情深厚如家人,若有好心人能提供線索幫助找到,我們願以10000元酬謝。如果你也喜歡它,也可以加送一隻小貓給你!”並附有聯繫電話和微信號碼。

之後,某天上午十點多,業主“牛媽”發現自家空調室外機旁躲著一隻貓,好像無法行動,故在業主群裡發佈了相關信息,詢問是誰家的貓。“牛媽”把照片發到業主群后,很快就有業主反饋,可能是那位懸賞1萬元尋貓的女士家的貓,然後該業主將相關消息轉發到小區的寵物群,失主因而確認“牛媽”發現的貓確實是她家的貓,立即開展行動將貓救了下來。失主把貓救下來之後,失主上門向“牛媽”表示感謝,但是矢口不提賞金的事。“牛媽”認為,她收不收賞金是一回事,但失主的行為太不講信用,她無法認同。而失主表示,“牛媽”發現貓的行為只對找貓起到了輔助作用,她已經把一萬塊錢分給了那些提供線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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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賞金給付與否的真相,我們無從得知,我們所需要了解的,是懸賞廣告背後的法律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規定,雖然我國法律法規未對懸賞廣告的概念以及構成要件進行明確規定,但是,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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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

第一種觀點,懸賞廣告為契約行為。如果將懸賞廣告視為契約行為,懸賞人發出懸賞的意思表示可視為要約,相對人完成指定的義務即為承諾,此時合同成立,相對人有權依據該合同向懸賞人請求支付報酬。

第二種觀點,懸賞廣告為單方法律行為。如果將懸賞廣告視為單方法律行為,則懸賞人一旦發佈懸賞廣告,該法律行為即告成立,該懸賞廣告即為相對人的請求權基礎,只要相對人完成指定的義務,就可以向懸賞人請求支付報酬。

無論何種觀點,“牛媽”在尋貓事件所起到的作用並非失主所說的輔助作用,其發佈信息的行為符合失主在尋貓啟事上公佈的特定行為,其完全有權要求失主按照尋貓啟事上的承諾支付報酬。當然,在此次“尋貓事件”中,有一個較為特殊的情況——“牛媽”並沒有直接讓失主獲得其發佈的信息,而是由另外一位業主轉發,失主才看到,從而成功找到丟失的貓。對此,“牛媽”和轉發信息的業主可以視為共同完成提供尋貓線索的行為人,共同取得賞金1萬元的請求權,然而再進行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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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不得不提醒像“牛媽”一樣的熱心人,在懸賞人不按照懸賞廣告支付報酬時,我們不能把懸賞人所尋找的財物扣留不返還給懸賞人(用法律術語解釋,即不能行使留置權),我們唯一能做的便是向法院起訴,用法律武器捍衛我們的權利。

希望本文,能對各位看客有所幫助。如有問題,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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