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行政訴訟中的原告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問題

學法:行政訴訟中的原告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作為非行政相對人的訴訟當事人,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權提起訴訟成為了案件審理的首要問題。原告資格的本質特徵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通常,對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不能作孤立的理解,而應當與“可訴行政主體的行為”的規定相聯繫。司法解釋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排除在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之外,意味著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必定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因此,可以將“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解釋為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這種實際影響,應當包括積極(不利)影響和消極(有利)影響兩種情況。也就是說,如果行政主體的行為,不論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行為還是行政事實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利影響,原告資格就已經具備。

《行政訴訟法》的宗旨及定位是以救濟公民權利為主,以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為輔,通過救濟當事人的權利,來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因此,在原告資格上,還是應當以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基點。

但是,在另一方面,又不能過分拘泥於“利害關係”。為了全面實現《行政訴訟法》的宗旨,一方面要堅持“利害關係”原則,另一方面又要對利害關係人從寬解釋。只要某個公民、組織能夠證明其與行政主體的行為之間具有他人沒有的利害關係或者具有某種特殊利益,就應當認為其與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髮展,法院對於利害關係人的解釋將越來越傾向於寬鬆,這也是一個基本的趨勢。

注:內容引述——江必新、梁鳳雲:《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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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紹偉律師

學法:行政訴訟中的原告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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