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首先,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並未將責令限期拆除作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其保底條款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土地管理法》對責令限期拆除是做了明確的規定屬於行政處罰。但《城鄉規劃法》也並未明確責令限期拆除作為行政處罰。故將責令限期拆除作為行政處罰缺乏法律依據。


限期拆除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其次,2000年12月1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對四川省法制辦《關於“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川府法〔2000〕68號)作出的(國法秘函[2000]13號)答覆:“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該答覆已明確的指出責令限期拆除不屬於行政處罰。”既然責令限期拆除這種行為不是行政處罰,則不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以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形式作出。《城鄉規劃法》,但對違法建築責令限期拆除的條文並無大的改動。國務院的答覆是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責令限期拆除進行理解的,故仍具有適用性。

最後,責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行政處罰是對違法當事人採取懲罰性制裁措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懲罰性,是通過給違法相對人的合法的權利或權益造成損害來達到懲罰的目的。而責令限期拆除是系行政機關作出的強制性決定,命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拆除違法建築,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建築的拆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以制裁違法行為為直接目的,而是為了糾正其違法行為,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 官利民 黎蕾菲《責令限期拆除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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