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時要求不繳納社保,離職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甲於2013年入職乙公司,入職時要求乙公司不繳納社保並簽訂了放棄社保的承諾書,2016年甲以乙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小編就此作一番分析。

員工入職時要求不繳納社保,離職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放棄社保承諾書的效力問題?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即繳納社保是強制性規定,公司和員工不能自行協商免除這一義務。《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員工簽署的放棄社保承諾書無效。

員工入職時要求不繳納社保,離職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能否以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員工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發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發半個月工資,工資標準是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入職時要求不繳納社保,離職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員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一條重要原則,以欺詐方式訂立的合同都歸於無效,但在此案中,員工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卻因此獲利,在法律上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在實踐中,有的法院認可了員工的全部訴求,有的法院只認可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駁回了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有的法院給了公司一個補交社保的期限,超過期限不補交社保則支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訴求。

筆者同意第三種做法。實踐中員工簽署放棄社保承諾書,有的是出於自願,有的是迫於公司的壓力,待到打官司時到底是哪種原因已不可考,因此支持還是不支持經濟補償金都有可能讓違法者獲利,設定期限補交社保則能讓這種不合法期待變成泡影。但是這種做法卻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屬於法官的自由心證範圍,期待法律能夠更進一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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