噹噹網搶奪公章鬧劇,俞渝仍是大股東,李國慶或許要白折騰

噹噹網公章鬧劇

昨日,李國慶率人上門“取走”噹噹網公章,併發布《告噹噹全體員工書》。在《告噹噹全體員工書》中,李國慶表示,

已於4月24日依法召開臨時股東會,李國慶當選董事長與總經理,全面接管公司。俞渝僅為董事,無任何職權。

隨後,噹噹網發佈聲明表示,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國慶夥同5人,闖入噹噹網辦公區,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公司已經報警。”噹噹網在聲明中表示,噹噹網以及關聯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失控期間,任何人使用該公章、財務專用章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或其他任何書面文件,公司將不予承認。公章、財務章、財務部門章即日作廢。


噹噹網搶奪公章鬧劇,俞渝仍是大股東,李國慶或許要白折騰

李國慶召開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在這裡,李國慶是有權利召開股東會的,但是有權利召開股東會不代表股東會決議就是有效的,我們接著往下看。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這裡我簡單解釋一下?噹噹網只有執行董事,沒有設置董事會,首先應當由執行董事俞渝召集和主持股東會,除非她不能履行或不履行的,這裡不能是指沒有能力,比如成為植物人了這種。不履行是遇到應當召開股東會的的情形發生,而拒絕召開。

比如李國慶向俞渝申請召開股東會,俞渝聚聚,這樣就由監事召集和主持,噹噹網的監事是闞敏,李國慶應當向闞敏提出召集股東會,闞敏如果拒絕,這時李國慶才能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即使李國慶滿足上面所有條件,他召開的股東會也不一定是合法。我們接著看: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李國慶在召開股東會前15天要通知全體股東,包括俞渝在內,如果沒有通知,或者沒有提前通知,那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就有待商榷了。

因為不清楚噹噹網的章程內容,不知道是否有對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規定,也沒有看到所謂的股東會決議,所以暫時不能確定股東會決議效力。

但是,我可以大膽的猜測這是無效的,畢竟光是在召開程序上就有很大的瑕疵,而且他本人佔股也只有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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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共同財產

李國慶認為他和俞渝的股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他應該佔一半,所以他的股東決議是有效的,這裡要說明一下,李國慶和俞渝都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尚未離婚,他們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即使法院判決離婚,後續財產分配上也不一定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有可能少分甚至不分,李國慶認為股權一人一半並沒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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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公章的行為怎麼認定?

公司的公章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派他人保管。噹噹網的法定代表人是俞渝,公章應當由俞渝保管或者由俞渝委派他人保管,李國慶在沒有經過俞渝認可的情況下通過脅迫的方式強行奪走公章的行為屬於搶奪行為嗎?我認為屬於,但是公章是否具有財產價值,價值多少不好認定,應該不會構成搶奪罪

李國慶搶奪公章的行為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我預計不會,他搶奪的是公章,雖然對當當網的運行有很大影響,但是畢竟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搶奪公章構成犯罪,法無明文規定即無罪。當然,如果李國慶傻傻地拿著公章瞎蓋,並拿出去做壞事,那就涉嫌詐騙了。

俞渝是噹噹網的最大股東,也是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通過登報聲明公章遺失並失效,重新刻印公章財務章的方式繼續經營,並不會對當當網的運行造成太大影響,李國慶或許只是白折騰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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