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實踐中,七級至十級傷殘是最為常見的。發生工傷後,除了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承擔哪些工傷待遇賠償款項?

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護理費支付期間為停工留薪期內,從住院之日起至傷愈出院之日止;工傷職工出院後,仍需護理的,應憑醫療機構證明或者鑑定機構結論,確認護理費支付期間。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依據《工傷保險條列》相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不再享受上述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

護理費標準原則根據護工市場標準認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中關於護理費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是否予以支持各地判例存在較大差異,目前重慶地區普遍支持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將勞動者因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認定為第三十八條第六款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