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在加班時猝死,要賠公司損失嗎?為什麼?

方啦峰


大家好,我是

如今因為工作壓力大,競爭是十分激烈,勞動者猝死的案例也是不斷增長,而且還有這個增長的趨勢,那到底怎麼樣才算是工傷呢?勞動者過勞死亡,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呢?那承擔哪些責任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為是工亡或視同工傷。或經搶救48小時無效死亡算工傷,加班並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按照條例是不夠成工亡的。

但是,根據《侵權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

那麼也就是說,勞動者在下班後猝死的雖然是不構成工傷,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話。家屬是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總而言之。加班猝死不算工傷,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農村小夥L


我說你聽,每天學一點勞動法

這個問題太尖銳了!

最近的一個案例,員工拒絕完成緊急任務的加班而判賠1.8萬元,引起了大量網民的圍觀。

但是,上述案例與你所提問的員工在加班中猝死造成單位損失的假設,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區別就在於其中一個重要細節:主觀狀態!一個是員工在主觀上是拒絕加班的!另一個是員工主觀上並不拒絕加班,更不希望疾病發生,對未能完成緊急任務沒有一點過錯!

所以不能得出單位也可以要求猝死員工承擔損失這一結論。

員工因為身體健康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單位安排的緊急任務,並且造成單位延時交貨,單位承擔買方(買賣合同相對方)的違約金是毫無疑問的!買方才不管你賣方員工是否在加班過程中死亡的事實,只會認為賣方沒有合理安排,完全是賣方內部事務,與買方無關。買方的這一抗辯理由百分之百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總之,單位的違約金損失是必然的!

但是,正因為猝死員工主觀上毫無過錯,即使單位參照邗江法院的這一案例去追究員工責任,也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吳律師說勞動法


如果職工是在加班過程中猝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工傷;根據該條例39條規定: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據國家統計局今年公佈的最新的2019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359元。 這樣得出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