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什麼,怎麼處理不當得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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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合法的依據而取得的利益,我們稱之為不當得利。那麼,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什麼,怎麼處理不當得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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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什麼,怎麼處理不當得利糾紛?


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什麼,怎麼處理不當得利糾紛?

湖南湘諾律師事務所戴笠鵬律師解答: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雖屬於即成事實亦不受法律保護,受益人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給受害人。

構成不當得利,有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 民事主體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財產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積極的增加,財產總額的增加。也包括消極的增加,即財產總額應減少而未減少,如本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等。

第二 民事主體他方受到損失。受到損失,是指財產利益的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財產總額的減少。也包括消費損失,即應當增加的利益沒有增加。

第三 一方取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一方取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

第四 沒有法律根據。沒有法律根據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要件,造成他人損失自己取得不當利益沒有法律根據。

戴笠鵬律師解析:

當發生不當得利糾紛時,當事人可以採取的救濟措施有:

1、協商。如果發生不當得利行為,本著和平的原則,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額不大,案情不復雜。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己協商,如果能協商一致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2、調解。產生不當得利糾紛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之後,如果能達成協議,簽訂調解書,雙方遵照調解書執行。

3、訴訟。不當得利糾紛可以通過法院上訴解決,訴訟時效是兩年。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執業律師,具備金融學背景,對證券、基金、財會均有涉及。執業來在民商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極其擅長公司法律事務、股權事務、合同糾紛等。對行政、刑事領域也均有涉獵。是一個謙和負責的綜合全能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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