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難財有風險,天津一藥房售賣天價口罩被罰300萬!

自武漢爆發新型冠狀病毒以來,肆虐的疫情已蔓延了多個省市,就連年味都被沖淡了。衛生防護成了此時各家各戶生活中的重中之重。勤洗手、常消毒等衛生知識老百姓都爛熟於心。現在最關切的問候不是拜年短信而是一句“您買著口罩了嘛?”是的,作為常用病毒防護工具的口罩此時備受大家的青睞。但是,與老百姓們日益增長的衛生防護知識形成對比的是各大商場藥店的口罩庫存數量——口罩已經斷貨了。在本應眾志成城抗擊疫情的今天,更有一些無良經營者大發國難財,把原價十幾元錢的口罩漲價十倍出售。

據媒體報道,1月26日上午11點,津南區市場監管委接群眾舉報,位於津南區的一家藥房,存在哄抬口罩價格的情況。經查,該藥店將原價十幾元的一款N95口罩提價至一百多元進行銷售。檢查人員當場查扣涉事產品,並責令藥店暫停營業,同時立即啟動立案調查程序。津南區市場監管局已經向涉事藥房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給予該單位300萬元的行政處罰。目前,此案涉嫌經濟犯罪問題已移送公安機關。

很多人覺得物價漲跌是市場行為,你買我買更是你情我願,不存在違法行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有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等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執照。在《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更是對於上述行為的處罰有著詳細的規定。

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劃分罰款數額從幾萬到幾百萬幾個層次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情節嚴重的,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也就是說,災時哄抬物價這種看似小小的行為不僅會面臨查封店鋪、高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更會讓行為人面臨牢獄之災。上文所提到的天津藥房就因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受到了定格處罰300萬的結果。同時,監獄的大門也向他敞開著。最後,也敬告各位商戶務必做到誠信經營、依法經營。不僅是因為規定嚴格的法律條文以及嚴重的違法後果,更是規勸各位不要為 眼前的蠅頭小利而失去做人的底線。

相關法律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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