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p2p?

天糖果


P2P之我見

一說到P2P人們就想到高利貸,其實P2P本生借款利率不高,在10%左右,主要是平臺中介費等其它費用太高,從而感覺就是高利貸。高利貸在人們心裡根深蒂固的認為是違法的,高利貸本生不違法,但它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是相對的,當你向別人借款認為高於銀行利息就是高利貸,其實不是這樣的,法律主張年利率24以內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的利率,24-36是借貸雙方協議範圍的誠信利率,36以上也屬於約定率但也不違法,也不受法律保護。要區分法律保護與違法的概念,但這個規定只適用於民間借貸,不適用於金融機構間的借貸利率。

套路貸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貸款。它不僅存在於網絡借貸,還存在於民間線下貸,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利用合法外衣,而實際目的、手段都違法的貸款,這是必須堅決打擊的。

通過中介機構貸款就存在一個是借款金額,一個是中介服務等其它費用,也就是說一個是發放,一個是繳納,發放是第三方出借人,繳納收取是平臺機構,先發放的是申請金額全額,然後平臺再在你的賬戶里扣除雙方約定的中介服務費等其它費用,這就與砍頭息沒關係了。

還要看他是小貸公司自有資金放款,還是中介公司由第三方公司放款,若是小貸公司自有資金放款那麼就只有利息,不應該有其它費用,巧立名目的其它費用也應該一併計算在利率裡面,若是中介公司,那麼就是利息歸利息,利息歸第三方放款公司,中介費、管理費等其它費用歸中介公司,利率就不能按所有費用加總來算。至於中介費等其它費用是借款人與中介公司協商定價,法律沒有明確中介費用,對格式合同制定一方有告知義務,在借款人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就有效,也就是認可既合理。

再說p2p平臺是響應政府號召互聯網金融創新而成立的有合法手續的公司,出借人同時也是在政府媒體的宣傳下積極響應者。至於平臺素質良莠不齊,平臺違法亂象多發,利用借款人對互聯網金融知識的缺乏,對金融相關法律法規不瞭解,從而違法坑害借款人,而當借款人明白被坑害後,也採取粗暴的方式維權拒絕還貸,同時也影響到合法平臺借款人的情緒也一併加入到維權隊伍裡惡意投訴,有的借款人還利用"反催收聯盟"維權,"反催收聯盟"是利用中介機構維權成本作為利益交換的籌碼來獲取利益,這也是違法的,既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也嚴重侵害了合法合規平臺以及所有出借人的利益。當然對合法貸款,有錢不還與無錢可還還是有區別的,有錢不還叫老賴,是要上徵信的,無錢可還是不上徵信的,但要重新擬訂還款計劃的。還不還錢是你的事,但當今社會是靠朋友圈(誠信)生存的年代,不論你是做生意還是打工,沒誠信誰也不會與你打交道,你的路會越走越窄,就算你是獨行俠一旦失信也寸步難行。不要以為自己上岸是有條件的,其實誠信是無條件的。

出借人是在合法的公共場所,合法的平臺公司,利用合法身份,合法資金出借給合法的第三人,所以出借人是應該得到法律保護的。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言,涉及行為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資。行為人向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資往往表現為與不特定對象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當這些民間借貸達到一定規模並擾亂金融秩序時,刑法才對行為人所涉及的民間借貸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罪與非罪的評價,但其中某一具體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並不因此當然無效。對違法違規平臺依法追繳的資金要返還給出借人。對轉型、良性退出的平臺,應按出借合同辦理才是依法退出,平臺要對債權按實際價值收購,雖然新出臺的政策要求平臺要轉型、良退,同時政策也要求保護出借人的利益,嚴格的說你平臺轉型、良退,對出借人來說也是一種違約(法不及過往),違約就必須承擔責任。其它的以保護平臺利益的任何方案都是違反過錯原則的。網貸機構的業務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網絡借貸平臺上直接借貸形成的合法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依法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出借人有權繼續主張債權。出借人、借款人、網貸機構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自行和解、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如出現涉嫌犯罪行為造成出借人損失,出借人可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打擊違法保護合法兩手都要硬,才能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精神。


東方萬精油


P 2 p本身是好的。其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社會閒散資金流通起來,起到對通過金融機構融資的人或企業幫助的作用。也可以說是為了給有閒散資金或者說有錢人提供更多賺錢機會的合法方式。

但現在的P2P徹底被貪婪和無良玩壞了。最初設立的P 2 p公司,是幾個股東都比較有錢,而將自己的閒散資金用於民間借貸,最後獲取利息的方式。發展到現在,很多P2P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規模,盲目的許以高利息從民間集資或者吸存各種資金,設立資金池,以證明自己的公司可以達到一分鐘審核,5分鐘放款的目的。最終的結局就是,資金池耗光,面向債權人兌付不出當初的承諾,面對債務人各種違法手段齊上陣催收。從進入這個惡性循環起,P2P公司的命運就被帶領上了不歸路。因為違約兌付觸犯了國家的刑法,可能涉嫌非法吸存罪或者非法集資罪。而惡意催收,也可能會侵犯債務人的基本權利。說白了都是貪婪惹的禍。

所以,國家從政策層面和法律層面打擊和取締P2P公司,於民於國於社會都是有利的。這就相當於政策是好的,但執行過程中被人玩壞了一個道理。


普法屈律師


p2p有其優勢

p2p網貸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借款人與需要資金的人。如,你暫時需要一筆錢來投資,數額不大但比較急。而我有一筆錢暫時沒有地方投資。這樣通過p2p,雙方都能得到各自所需。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p2p實際氣到了把小額閒錢集中到一起分配給需要錢的人。這使得資金能夠被更加充分的利用。更重要的事,他比傳統金融機構速度更快,效率更高。

監管不夠導致變樣

p2p本身是一樣新生事物,能夠給社會帶來正面效應。不過,對其監管還不夠全面,導致其缺點暴露無疑。

1.資金鍊斷裂

p2p對需求資金一方監控不嚴,錢借出去後,對方還不上。在借錢前沒有做好認證工作,同時也沒有擔保物使得資金鍊斷裂。

2. 運營人員中飽私囊

一些p2p機構採取了類似傳銷的手段,用後來者的錢還前面的欠款,不斷拉人還債。而運營人員獲取了大量的利益。

3.滋生套路貸

套路貸其實在哪都有,但其藉著p2p的東風發展更加迅猛。套路貸讓人破產,逼人家破人亡的新聞也是不少的。

如何應對

不論是借款還是貸款,一定要選擇大平臺p2p,如陸金所,綠地金融等有資質的機構。同時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支出慾望,不要消費不屬於的東西。

不能將自己的胡亂消費全到算在p2p身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