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如何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附音頻)

股東如何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附音頻)

作者:國浩 陶純益 律師

本文2000餘字,建議先碼後看

內容包括:

☑司法解散 ☑管轄法院 ☑案例解讀



公司如何合法“終結”其法人資格,股東也合法承擔“有限責任”。上一篇文章《公司如何解散——股東合法承擔“有限責任”》討論了股東自行解散,本文章討論股東不能通過一致的意思表示達到解散公司的合意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通過“司法手段”——解散公司。

股東如何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附音頻)

一、解散之訴的主體及管轄法院

1、主體

原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被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東、利害關係人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182條、《公司法解釋二》第4條

提示:①未足額出資的股東也有權提起訴訟,參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829號;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在被解除股東資格前有權提起訴訟,參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2868號;③對公司僵局有過錯的股東有權提起訴訟,參考案例:(2011)民四終字第29號。

2、管轄

(1)地域管轄:公司解散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2017)》第26條、第258條;《公司法解釋二》第24條第1款

(2)級別管轄:基層法院/中級法院

相關法條:《公司法解釋二》第24條第2款

二、《公司法》第182條解讀

Q1:股東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需要滿足的前提?

A1:需同時滿足三個前提要件: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Q2:何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A2:首先應明確,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等公司經營嚴重困難≠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公司作為一個擬製的法人機構,其實際管理和經營主要依靠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決議機構和執行機構的有效運行,若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運行狀況出現嚴重困難,公司處於事實上的癱瘓狀態,體現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結構已完全失靈,不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即可據此認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在《公司法解釋二》第1條,明確了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的四種情形: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解讀:無法召開≠未召開。無法召開是指應當召開而不能召開,主要表現為無人召集,或者召集後無股東出席會議等兩種情形。實踐中符合此情形的案例較少。

案例:在天津市東麗區法院審理的孫貴芬、楊家軍等與天津東隆天奧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一審【(2019)津0110民初2500號】中,法院認為,“未召開股東會”並非等同於“股東會無法召開”。因《公司章程》規定三原告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三原告未舉證證明其曾行使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其不行使股東權利造成股東會未召開,與《公司法規定二》規定的“無法召開股東會”有顯著區別,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解讀:例如:(1)公司兩個股東分別持股50%,且雙方均認可“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數,因此只有在雙方意見一致時,才能通過決議,但股東出現矛盾,持續2年以上無任何決議通過;(2)公司已多年(至少2年)未召開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治理機制失靈。該情形最為常見,通常伴隨股東被吊銷、失聯、股東之間衝突嚴重、相互訴訟、公司經營停止等情況。若僅是多年未開會,難以認定公司陷入僵局。

案例一:在【(2019)津0104民初4515號】案中,因被告未出庭答辯,法院認為“在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公司在此期間召開過股東會的情形下,針對原告陳述被告公司自2016年9月9日成立至今近三年未召開過股東會一節,法院予以採信。原告主張無法聯繫上第三人與本院查詢關聯案件中酒虹的應訴情況可以相互印證。被告公司的經營已經停止,原告與第三人事實上未再共同經營被告公司。以上事實說明被告公司的股東會機制已經失靈,其作為權力結構無法正常運行,無法對公司的任何事項作出任何決議,公司的一切事物處於癱瘓狀態,即公司僵局情形出現”。

案例二:在最高院審理的【(2018)最高法民申4670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在無其他有效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即便鴻盛公司在2014年8月30日以後未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也不必然意味著該公司經營管理出現混亂和股東會機制已失靈。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鴻盛公司的經營管理已發生足以達到使其解散程度的嚴重困難”。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解讀:董事間長期衝突,公司可以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罷免董事並重新選任來解決。因此,除未設股東(大)會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若公司可以證明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最近形成過有效決議或未來可形成有效決議時,即可證明公司未因此情形陷入僵局。

案例:在最高院審理的雲南瑞訊達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與昆明雲電信息通信設計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申請再審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1303號】中,法院認為“在2014年7月25日的會議通知、會議議程、簽到表均明確會議為三會合一,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一併召開,會後還形成了會議紀要,其中股東會決議對股東的名稱變更、公司章程修改、人事任免等有關事宜作出決議。上述事實認定雲電公司並不存在持續兩年未召開股東會,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運行機構持續性發生嚴重困難的情形,公司並非對任何事項均不能作出決議”,故對解散公司的請求不予支持。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解讀:指雖未發生前三種情形,但公司已停業、或股東不合確實無法繼續經營等情況。

案例:在最高院審理的【(2018)最高法民申280號】一案中,存在股東私自抵押公司財產,後被其他股東和公司舉報涉嫌職務侵佔,進而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情況,股東之間矛盾不可調和,公司僵局存在。

Q3:如何判斷“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狀態繼續存續下去,必將會造成公司實質利益者股東利益的損失(資金被無息佔用、股東權利長期處於無法行使的狀態),故在公司出現了“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情況下,即可據此進一步認定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但在公司存在債權仍可收回和公司業務仍在經營並盈利的情況下,也有個別案例認為繼續存續不會損害股東利益。

Q4: “其他途徑”包括哪些?

A4:其他途徑主要包括:1、提起相關訴訟主張權利:股東的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通過另案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183號);2、協商調解;3、公司回購;4、轉讓股權。

相關法條:《公司法解釋二》第五條

案例:【政府出面解決】

在最高院審理的【(2019)最高法民申284號】一案中,法院認為“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湘聚公司於2005年成為廣通公司股東並實際控制廣通公司後,與湘龍超市公司就湘聚大廈(湘龍市場)項目的投資建設、產權歸屬及經營管理權等問題產生矛盾,並多次發生衝突與訴訟。自2009年起,廣通公司連續十年無法召開股東會,公司治理結構嚴重失靈,應當認定廣通公司經營管理已經發生嚴重困難,形成公司僵局。

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共長沙市芙蓉區政法委員會高度重視湘聚大廈(湘龍市場)的遺留問題,曾於2009年7月22日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湘龍超市公司、湘聚公司召開專題會議並達成了“擱置產權爭議、完善法人資質、落實有效管理、有序償還債務”的共識,遺留問題辦公室也做了大量工作。廣通公司在政府監管下存續較為平穩。因此由政府協調推進、整體解決湘聚大廈(湘龍市場)遺留問題,是較為妥當的處理方式。雖然遺留問題辦公室目前未再繼續推進解決相關遺留問題,但工作機構仍然存在,表明政府仍未放棄對廣通公司進行一攬子解決。同時,湘龍超市公司與湘聚公司雖然存在分歧,但在對外關係處理方面,意見是一致的,並未發現有明顯障礙,說明雙方仍然存在繼續合作經營或者以更合理的方式解決公司僵局的可能。此外,廣通公司建設的湘聚大廈,有773戶購房人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這些購房人堅決不同意解散廣通公司。而且因為湘聚大廈本身的規劃、報建等手續不規範,在強制清算程序中,購房人權利很難得到維護。綜合上述情況,廣通公司繼續存續不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廣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也並非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因此目前不宜解散廣通公司”。

三、其他說明

在公司已出現其他解散原因(比如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決議自行解散),法院應判決支持解散訴請還是駁回起訴,司法審判實務中均有判例,但本文作者更傾向於認定此種情況下是不具有訴的利益的,法院駁回起訴較為妥當。也有法官對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條件進行實質審查,對於符合司法解散的,應該判決公司解散。

案例:在天津高院審理的崔嶽、天津市永基客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7)津民申173號】一案中,被告公司的經營期限已屆滿,出現解散原因,法院認為“永基公司的註冊資金主要來源於掛靠司機所購車輛,眾多掛靠司機需要掛靠永基公司繼續經營。永基公司現有經營狀況為,公司正常納稅、掛靠司機正常運營,並不存在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的情況。原審法院從維護廣大掛靠司機的利益,又兼顧公司股東利益的原則出發,判決駁回崔嶽關於解散永基公司之訴請,結果並無不妥”,最終維持原判。


- The End -


股東如何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附音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