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上海市量刑指導意見

信用卡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八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 惡意透支,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2.惡意透支,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惡意透支,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一百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 多次實施信用卡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信用卡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 具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 在案發前自動將贓款歸還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 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實施信用卡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 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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