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入民心之小明直播打赏的钱能要回来吗?

典入民心之小明直播打赏的钱能要回来吗?

案例:9岁的小明最近迷上了网络直播。趁家人不备,小明用爸爸的手机在某平台观看游戏直播,并打赏主播上万元。一旁7岁的妹妹有样学样,也偷偷拿着妈妈的手机在某直播平台打赏主播千余元。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检察官有话说

本案中,小明的妹妹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网络消费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直播平台及主播返还相关打赏金。而小明属于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本身进行判断是否需要归还。然而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想要证明直播中的打赏行为是孩子所为的证明责任是实践难点。

近年来,未成年人充值游戏、打赏主播,造成巨大金钱损失的事件屡见不鲜。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尚在成长阶段,自控能力较差,这类打赏行为不仅影响孩子学业,更会影响其正确价值观的形成。面对孩子的大额消费,“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父母除了要运用法律武器追回损失外,更重要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多陪伴孩子,下班回家后放下手机,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金钱观,让孩子养成理性消费习惯,感知钱的得来不易,存之有利,用之有道,逐步培养责任意识;同时也要注意资产管理及防护,避免将支付密码告诉孩子,从源头预防此类情况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的关注和教导,防止孩子沉迷网络,防范互联网消费风险。孩子的身心健康,靠你我他共同守护!

来源:呼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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