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目錄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二、支持融資稅收優惠
三、促進技術進步稅收優惠
四、促進重點產業稅收優惠
五、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六、創業就業平臺稅收優惠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一)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優惠內容】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二)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2.小微企業普惠性地方稅費稅收減免
【優惠內容】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三)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3.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四)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稅前一次性扣除
4.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稅前一次性扣除
【優惠內容】
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五)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5.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六)小微企業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6.小微企業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優惠內容】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企業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七)小微企業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7.小微企業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優惠內容】
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企業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八)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
8.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
【優惠內容】
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
二、支持融資稅收優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二、支持融資稅收優惠
(一)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稅收優惠
9.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徵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所稱小額貸款,是指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10.金融機構農戶和小型微型企業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11.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12.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13.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優惠內容】
2014年度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1.單戶貸款餘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2.單戶貸款餘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3.單戶貸款餘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
14.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
15.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及附件《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
1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貸款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優惠內容】
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7號)
(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稅收優惠
17.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18.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19.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餘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三)融資擔保及再擔保稅收優惠
20.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徵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21.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於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轉為當期收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四)農牧保險業務稅收優惠
22.農牧保險業務免徵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農牧保險業務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23.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24.農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優惠內容】
自1988年12月31日起,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保險公司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號)
(五)創投企業投資稅收優惠
25.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26.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7.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2年,且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規定的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8.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2年,且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規定的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9.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執行時間】
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2年,且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規定的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30.天使投資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六)非貨幣性投資稅收優惠
31.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3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5年4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