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戰國時期秦晉法家的創始人,他的《法經》直接影響了3000多年

李悝,魏國人,大約生於公元前455年,死於公元前395年。他是戰國初期法家代表人物之一。他在魏文侯時曾任過北地守,後來任魏相。

他是戰國時期秦晉法家的創始人,他的《法經》直接影響了3000多年

在公元前453年韓、趙、魏三家滅掉智氏後,魏國的新興地主階級登上了政治舞臺,到公元前403年正式成為諸侯國,確立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政權。為了鞏固這個新政權,就必須在政治經濟上進行改革。於是魏文侯便用李悝為相,進行變法。其內容有以下三個方面:

政治方面:李悝實行“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即廢除世卿世祿制的殘餘。所謂“淫民”是指其父有功,其子無功而繼承了其父的封爵和俸祿,享受貴族的特權而作威作福的人。剝奪“淫民”的俸祿,用來招徠各地的新興地主階級人士。李悝又實行“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的政治措施。對新興地主階級人士按其功勞大小,封以新爵和給予俸祿;按其才能大小,分派職位實行嚴格的賞罰制度。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建立新的封建制的等級制度。

他是戰國時期秦晉法家的創始人,他的《法經》直接影響了3000多年

經濟方面:李悝推行“盡地力”和“平糴”法的經濟政策,以發展農業生產,穩定社會秩序,鞏固封建政權。李悝認為,一個五口之家的農民,種田百畝,每年所收穫的糧食,除去交納租稅、留足口糧,支付各種費用之後,剩餘部分就連添製衣服都有一定困難。如果遇上疾病、辦喪事之類的倒黴事情,或者國家增加苛捐雜稅,就更沒有辦法了。如何解決呢?

李悝認為只有充分發揮土地的潛力,增加產量才是出路。他以為在百里見方的地區內,有土地九萬頃,如果農民精耕細作以“盡地力”,則每畝可增產三鬥糧食。相反,每畝減產三鬥。這樣一增一減,全國就相差一百八十萬石糧食。另一方面,李悝為了把農民牢牢地東縛於土地上,以保證封建國家的賦稅收入,他主張由國家實行“平糴”法:豐收之年國家按平時的糧價多收購糧食,歉收或災年國家仍按平時的糧價出售糧食。這樣一來,可以“取有餘以補不足”,雖然遇到災荒之年,糧價不會抬高,人民生活得到保證,不致因飢餓而逃散。李悝的辦法,行之有效,使魏國很快就富強起來了。

他是戰國時期秦晉法家的創始人,他的《法經》直接影響了3000多年

法治方面:為了適應魏國封建經濟的日益發展的要求確保新興地主階級已經取得的政治經濟特權,李俚蒐集整理了春秋末期以來各國新興地主階級的立法,著法經六篇。他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即是說,封建統治者的政事,最緊要的莫過於防止和懲辦“盜賊”,保證地主階級的財產不被侵犯;封建的政治、法律、道徳不受破壞和人身免遭危害。所以他把《盜法》、《賊法兩篇放在《法經》的開頭。接著是《囚法》和《捕法》兩篇,講如何懲辦“盜賊”。第五篇《雜法》,講對盜竊兵符、官印、議論國家法令等破壞封建社會秩序和制度的行為如何懲辦。最後一篇《具法》,講懲罰執行的具體規定。從《法經》內容可以清楚看出,它充分體現了地主階級的意志,其打擊的鋒芒主要是指向農民階級。這說明它是維護地主階級專政的工具。它用法律的形式把封建制度固定下來,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為秦漢以後封建法制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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