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选萃之四 | 研究真问题,探求真答案

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探析

常熟法院 蒋先锋

《企业破产法》基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弱势群体地位考量,从立法层面通过赋予其优先清偿顺位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方面的规范设置,充分保障了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然而,破产审判实践中,由于《企业破产法》关于职工权益的规范条文存在模糊、矛盾甚至缺失,职工的声音依然弱小,保障依然不足。为了更充分和公平保障职工及其债权额合法权益,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各类表决事项,应赋予职工债权与其他顺位债权人同样的表决权,而非仅仅发表意见权。针对职工债权的范围,从生存权角度出发,对结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分别赋予不同的清偿顺位,而非现行的一刀切模式。针对职工债权人人数往往不限于1名的情形,虽然赋予其表决权,但同时明确其表决权人数仅1票,由经选举或公示无异议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行使相应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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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衍生诉讼程序规则正当性初探

昆山法院 徐淼、欧平

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债权人在法院监督模式下的自力救济程序,而破产衍生诉讼则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确认属于债权人的财产,进而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由于破产制度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下,破产衍生诉讼的程序性规则缺乏系统、完整、全面的规定,甚至在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条文中有规定不一之处。文章围绕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规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为研究中心,借鉴国外的既有规定,结合我国实务中的典型措施,具体提出了以下三方面的做法:完善破产衍生诉讼的集中管辖原则,区分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规则;明确破产衍生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区分债务人为诉讼主体,管理人为诉讼代理人、管理人为诉讼主体,债务人为受益人以及管理人为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情形;确立破产案件合议庭成员与破产衍生诉讼审判人员的相互回避制度,从而建立破产衍生诉讼的程序正当性规则,保障破产案件的程序正当性,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保证公平清偿实体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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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言词证据的转化考量监察程序

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太仓法院 刘玉芳

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程序替代了原来由检察机关实施的职务犯罪侦查程序。该体制变革带来了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其关键是证据的适用。言词证据作为职务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其如何从监察程序转化到刑事诉讼程序关系着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故有必要从言词证据的转化来分析两套程序之间的衔接。文章从监察程序中言词证据的调查措施入手,通过对谈话措施、询问措施、讯问措施等在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同规定,说明言词证据转化的法理性;言词证据转化中应客观遵循的三大原则以及言词证据移送审查程序;后针对当前言词证据转化存在的困境,提出了通过完善言词证据调查措施的具体规定,明确言词证据的法律效力,确定监察人员出庭作证义务等措施来完善言词证据从监察法向刑事诉讼法转化,保障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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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中

第三人的程序定位与权利救济

吴江法院 秦绪栋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6月27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时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规定得非常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制定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第三人也没有涉及,这使得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先天在具体规定上非常欠缺,也使得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第三人在司法实务中一直被忽视。很多应当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参加进来,使得公益诉讼诉讼的权利义务结构失衡,而且无法反映整个案件,使得该制度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当事人应当具有当事人资格,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使得行政公益诉讼能发挥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比较研究,对行政公益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和作用、举证责任和救济进行了论证,希望能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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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

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

姑苏法院 郏献涛

中立评估机制系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非诉解纷方式,其发源于美国并逐渐被许多国家引入。该机制通过预测裁判结果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合适方式解纷,既具解纷之功能,亦有分流纠纷之效用。然该机制自2012年引入我国至今,普及程度及运行效果均不甚理想。通过中立评估的实际情况研究发现,之所以出现机制运行困境,既有解纷大环境之影响,如社会治理机制、当事人诉讼心理、中国诉讼传统等,又有制度设计之原因,如评估适用范围过窄、评估员条件设定不合理以及评估的程序规定不健全、不便捷等。为此,为了实现中立评估机制的良性运行,不仅要明确评估机制的重大价值,而且要从制度上重构评估机制,如将评估范围扩大至所有适合的民商事纠纷;评估员限于法律领域专家;评估应基于当事人陈述及所举证据并以不公开方式进行;评估意见仅供当事人参考,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便于纠纷速决,应赋予评估员享有评估后的调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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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式裁判机制构建探究

园区法院 张志斌

分离式裁判概念的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目前适用于部分简易案件,采“问诊式”庭审方法,结合智慧法庭语音同步转换输入的信息技术手段,由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归纳案件事实并阐明裁判理由,当庭宣判并出具分离式裁判文书,文书仅记载首部、裁判主文及尾部。它并非单一的文书简化改革,而是由庭前程序、集中庭审、庭审信息化、当庭宣判、文书改革等一系列诉讼方法环环相扣组成的立体式审判机制,是对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及实践的探索与创新。文章从繁简分流案件保障、审判权运行改革、法官辅助制度、智慧法庭技术保障等方面论证了分离式裁判的实践基础。重点分析了程序的发起、适用范围以及案件上诉后与二审的对接问题,认为:分离式裁判适用范围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在适用过程中,法院应当关切当事人对程序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庭审应当突出言辞原则,坚持一次庭审、当庭宣判;在法律技术上,不会产生与二审的对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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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suzhouzjfy

转自:苏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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