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乐山男子倒车时碾死自己,这个案子怎么判的?

大家还记得去年“乐山男子酒后驾车碾死自己”这个离奇的案子吗?案件应该怎么判?当时引起了网友们热烈的讨论。

离奇!乐山男子倒车时碾死自己,这个案子怎么判的?


近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宣判。经审理认为,该男子负主要责任,其好友负次要责任赔偿20.2万元。


2019年1月7日晚,乐山城区嘉兴路美食街,一辆白色小轿车正在从人行道缓缓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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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驶入机动车道后,几秒钟后突然高速倒回一名男子从驾驶室内甩了出来,两个前车轮先后压到其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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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多人一起将小轿车从男子身上抬开,但男子仍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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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男子酒后自告奋勇帮倒车


法院查明,事发当晚,吕某应新婚朋友周某某和柳某某的邀请,来到乐山城区嘉兴路美食街就餐。期间,吕某与周某某等几人都喝了不少酒。就餐结束后,大量饮酒的周某某被众人扶上自己车辆的后座,其妻子柳某某没有饮酒准备开车,但她由于车技不熟练,始终没有将车顺利发动。吕某见状自告奋勇表示帮忙倒车。随后,吕某将车倒在路口。就在吕某准备与柳某某换位时,车突然加速向后倒,吕某跌出车外,并被卷到车下。吕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男子好友负次要责任赔偿20.2万元

事情发生后,吕某的家属将新婚夫妻周某某和柳某某,及同桌好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周某某与柳某某作为吃饭的组织者及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对吕某酒后驾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柳某某在知悉吕某已饮酒的情况下,未劝阻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周某某和柳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且吕某家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桌好友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且他们也在饮酒后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劝诫义务,故同桌饮酒的朋友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因而其要求同桌饮酒的朋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吕某的死亡赔偿费用共计101万元根据过错比例,周某某和柳某某共计赔偿20.2万元(101万元×20%)。由于周某某与柳某某已支付吕某丧葬费30000元,应予以抵扣,故还需支付17.2万元。


此案让人唏嘘不已,

你对这个判决结果怎么看?

晚报君想提醒大家:

不管怎么样,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望大家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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