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日14時40分,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雙陽大隊秩序科民警在雙陽區旅遊路路段巡邏時,現場查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人馬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馬某呼氣酒精濃度為30mg /100ml,其行為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馬某因初次飲酒後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被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20-12-11 05:31:30 佚名
2020年4月3日14時40分,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雙陽大隊秩序科民警在雙陽區旅遊路路段巡邏時,現場查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人馬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馬某呼氣酒精濃度為30mg /100ml,其行為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馬某因初次飲酒後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被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