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大白话解释10——师说辛语

我们今天继续讨论离婚的阻碍事由,看看什么可以狙击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以上两条,能让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失败,或者暂时失败。

第1081条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81建军节)本条对原法调整了文字表述,实质含义没有变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大白话解释10——师说辛语

第1082条是对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男方在此特殊期间不能提出离婚;女方作为例外,可以提;男方则是例外的例外,法院认为却有必要的,可以接受。

删除 ”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复婚这个说法,不够科学严谨。复婚是恢复离婚前的状态,还是仅仅恢复婚姻关系?对此,要看复婚后还有没有离婚。

所以民法典严格规定为: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啥意思?就是字面意思。根据本条,结婚登记前的为男女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民法典认为,所谓复婚,仅仅是恢复婚姻关系,而非恢复离婚前状态。对此,”假离婚“真买房的饮食男女们,可要留意了。

以下是子女的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简单阐述一下要点:

  1. 离婚争夺抚养权的时候,首看年龄,其次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最后看子女的真实意愿。
  2. 抚养费给多久,可以协商。但是追索抚养费,很麻烦。
  3. 探视权的行使如果直接抚养的一方不配合也比较麻烦。
  4. 没有规定”隔代探视权“,这是一个遗憾。
  5. 原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大白话解释10——师说辛语

以上就是今天的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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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们学习离婚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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