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上百個拒賠案例後,終於知道為什麼你的意外險不賠了……

意外險固然說很便宜,一年期50萬保額每年不到200塊,

但確實,意外險也著實是最容易產生“理賠糾紛”的險種。


關於什麼是意外,其中就有滿滿得模糊地帶:

“猝死賠不賠?”

“高血壓發作摔倒了賠不賠?”

“無證駕駛造成意外事故賠不賠?”

“喝酒致死賠不賠?”


等等等等……

隨便搜一搜知乎,能看到非常多相關爭議:


看過上百個拒賠案例後,終於知道為什麼你的意外險不賠了……

看過上百個拒賠案例後,終於知道為什麼你的意外險不賠了……

看過上百個拒賠案例後,終於知道為什麼你的意外險不賠了……

看過上百個拒賠案例後,終於知道為什麼你的意外險不賠了……


意外險糾紛多,

其主要原因還是“意外”的界定太模糊。


賠不賠,各家保險公司給出的理賠結論不一樣,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一樣,有的支持理賠,就有的支持拒賠。


於是乎,我做了些工作,去找了一些關於意外險拒賠的案例,
發現了關於意外險的一些門道,可能在關鍵時刻幫助到大家。


看過上百個拒賠案例後,終於知道為什麼你的意外險不賠了……

由圖可見,很多保險公司即使給出了拒賠結論,到了法院大概率還是能判賠,但也不包括判有判拒賠的情況。


關於意外險賠什麼,不賠什麼,我心裡也有了數。


看過上百個拒賠案例後,終於知道為什麼你的意外險不賠了……


意外險,顧名思義,必須是由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才能賠。


它必須滿足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1)意外必須是突發的

所以中暑之類的不賠。中暑在一定程度上認為是可避免的,不是突發的。


2)意外必須是外來的

所以猝死之類不賠。猝死是疾病,是由於自身身體機能變化造成,屬於內因。(當然,因為因猝死不賠造成的影響太不好,現在很多意外險增加了猝死責任,猝死也賠了。)


3)意外必須是非本意的

所以自殺自殘不賠。像之前聞名的騙保案,有意把開車掉到河裡,保險公司發現了是肯定不賠的。


4)意外必須是非疾病的

所以身體本來有的疾病不賠。因疾病造成的意外事故導致了不應該出現的結果,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比如老人高血壓發作了,在平地摔導致了身故。


但普通人對“意外”的概念其實還是很模糊,個人主觀因素難以剔除掉,容易引起分歧。

就像前面提到的猝死,到底算不算意外?


正是因為“意外”有這麼多講究,所以在真實理賠中,相比於重疾險或壽險,意外險更難賠,


我們能看到非常多司法案例。


看過上百個拒賠案例後,終於知道為什麼你的意外險不賠了……


知道了什麼是意外後,下面我們沿著這條主線,用實際案例來解讀“意外”四大構成要素: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

這些案例都是因保險公司拒賠,雙方鬧到法院才解決。


下面直接看具體案例:

(1)突發性

突發性有“一瞬間發生”的既視感,是否事故或損傷必須在瞬間發生?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件1:高原反應致死算不算突發性?

意外發生時沒有造成損害,一段時間後才出現嚴重症狀,這種情況屬不屬於意外範疇?

比如像是這種情況,

高原反應並不是突然產生的,而是隨著海拔升高而產生,那麼保險能賠嗎?


案件回顧:

2016年袁某去西藏旅遊,在尼瑪縣來多鄉因不適高原缺氧氣候,出現

嚴重高原綜合症,在鄉村衛生所轉院至縣醫院搶救途中不幸死亡。


當地公安局出具死亡證明為“死因疾病”,

並說明:因高原氣候不適應,出現嚴重的高原反應,有頭痛、呼吸困難等症狀。


保險公司認為:

醫學教材中將高原反應定義為“對高原環境適應能力不足引起以缺氧為突出表現的一種疾病”:高山病

被保人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因意外傷害致死,而是因患高山病致死。


法院審理後認為:

高原反應的本質是外來物理因素給身體帶來的不良反應。

袁某死亡是因進入高原缺氧的惡劣條件造成的,可以認為身故是高原反應導致的直接後果之一。


保險公司不服,再次訴訟,法院維持原判,最終袁某家人拿到賠償。

(2)外來性

外來性前面介紹過了,不滿足外來性的拒賠可以找到下面兩個典型案例:


案件2:酒精中毒致死是否具備“外來性”?

“酒精中毒”是比較典型的意外險拒賠案件,它的爭議點主要在於酒精中毒是否屬於意外情況?


案件回顧:

2017年11月,四川遂寧的朱某去烏魯木齊和朋友聚會,聚會結束後突然倒地身亡。

根據烏魯木齊公安局中出示的死亡證書,載明瞭導致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酒精中毒”。


保險公司認為:

(1)本案不適用“不利解釋”條款;

(指在對“酒精中毒死亡”是否屬“意外傷”存在分歧時,應當作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即“酒精中毒死亡”是“意外傷害”)

(2)原告未能證明周某是因為意外傷害導致的“酒精中毒”;

(3)周某作為一個成年人,不可能無緣無故酒精中毒,法院應查清真實原因。


被保人家屬認為:

根本無需證明周某是自己飲酒還是他人陷害導致酒精中毒,公安機關已依法出具死亡證明,保險公司無權對其中毒原因進行調查。


法院審理後認為:

從周某具體死亡原因來看:

首先,酒精屬於身體外部的元素,人們身體內部不產生酒精,故其符合“外來的”的界定標準。

其次,酒精中毒非本人意志決定,飲酒屬於常見飲食習慣,朋友聚會並不會使自己處於高風險環境中。

本案依照“不利解釋規則”作出有利於受益人的解釋並無不當。


保險公司一審不服,提出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案件3:被保人故意犯罪(挑釁)導致身故違背了“外來性”原則


案件回顧:

2019年,邢臺威縣一戶家中發生了刑事事件。

潘姓丈夫與其妻子趙氏死於家中,經偵察結果顯示,丈夫因家庭瑣事將妻子殺死,後自己被電擊後身體倒地頭部觸地,腦傷死亡。


事後家屬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丈夫)故意犯罪導致自身死亡為由拒賠。


保險公司認為:

(1)潘某因家庭瑣事用斧類器械擊打頭面部將其妻子殺死;

(2)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勘驗顯示,案發現場只有死者倆人,做出了其故意犯罪的結論性意見;

(3)在其妻子死後,曾打電話給家人稱“自己也不活了”,因此潘某故意犯罪行為與其死亡結果有直接關係;


被保人家屬認為:

被保險人只有在因故意犯罪行為死亡時才能拒賠,而被保險人的死亡與犯罪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故意犯罪並不是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法院審理後認為:

潘某是否構成故意犯罪,由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認定,本案無權直接認定其屬於故意犯罪行為。保險人死亡與犯罪行為之間因果關係不確定,本院不予認定。


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由於上訴人(保險公司)未提交新證據,二審維持原判。


通常,只要有證據證明身故是由被保人(或投保人對被保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導致的死亡,保險肯定都是不賠的。

(3)非本意性

非本意性前面也介紹過了,直接看下面“被認為有故意嫌疑”的兩個案例:


案例4:自殺違背了非自願性原則


案件回顧:

2018年,駿X公司為顧某在內的員工投保了意外險,身故保險金50萬。

2019年,駿X公司員工顧某在廣東省××房墜樓死亡。

顧某死後,其妻子和女兒將駿X公司告上了法庭。

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同意支付賠償款60萬元給死者家屬,家屬也同意把

意外險合同轉入公司名下,賠償款為公司所有。


保險公司認為:

(1)被保險人並未指定保險受益人,不存在受益人保險金的轉讓問題;

(2)被保人所在公司未給出明確意外身故證據,不能給予賠償。


被保人所在公司認為:

(1)繼承人辦理了保險金權益的繼承公證,轉讓合法有效;

(2)派出所出具證明對死亡原因明確作出了“意外墜樓”認定,屬於意外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作出判決前,保險公司

未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被保險人顧劍冬的死亡原因為自殺,拒賠無理。


二審期間,保險公司因未提交新證據,法院維持原判。


案件5: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造成身故


案件回顧:

2017年10月的晚上,劉某在駕駛摩托車行駛在彎路段時,和迎面過來的卡車相撞,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被保人認為:

保險公司提供的“附加協議”字體很小、加粗部分不明顯,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未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

此外,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被保險人有無證駕駛沒有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保人在明知無駕駛證的情況下,依然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摩托車,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條款。

保險公司提交證據證明該條款已加粗提示,及投保人已蓋章確認,條款依法具有效力。


被保人不服提起上訴,但法院維持原判。

(4)疾病

疾病和意外是兩個對立面,所以疾病引起的後果肯定是不賠的,最為典型的案例當屬猝死:


案件6:猝死是否為疾病所致?


案件回顧:

2018年12月,某公司為包括馬某在內的10名員 工投保了意外險。

2019年4月,馬某在一次出差期間,不幸在蘭考縣意外摔倒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

醫院出具了“死亡證明書”,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意外摔倒)”


保險公司認為:

(1)被保險人死因不明,沒有任何初步證明被保險人死亡原因為意外事故;

(2)醫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不能證明馬某是意外事故死亡;

(3)原告(被保人家屬)出具“投保說明”,證明了原告清楚

猝死屬免責條款,拒賠合理。


被保人所在公司認為:

(1)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具有法律效力,證實了被保人意外摔倒導致死亡的事實;

(2)保險公司並未將保險條款向投保人出具,更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3)被保人摔倒死亡符合意外範疇,保險公司理當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

原告提交了被保人的意外死亡證明書,反觀保險公司,從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馬某是因自身疾病導致猝死的。


二審期間,保險公司因未提交新證據,維持原判。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到一點令人振奮的東西:

法律對消費者很照顧,大多數時候站在消費者這邊,

保險公司甚至可以說是司法上“弱勢群體”。


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定價、銷售上有很大話語權,因此消費者和保險公司之間存在這麼一個“信息差”。

有了這個“天平傾斜”存在,消費者其實處於被動、弱勢地位,

所以當保險公司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消費者的過失或者消費者騙保時

法院基本會做出對消費者有利的判決,起到平衡天平的作用。


所以我們會看到,有很多從邏輯上判斷並不屬於意外的情況,最後法院都判賠了。

保險公司耍流氓不要緊,中國司法替你治它。


看過上百個拒賠案例後,終於知道為什麼你的意外險不賠了……


說到這裡,意外險到底賠啥呢?

那就多了,

大到交通事故、颱風地震、溺水觸電;

小到跌打損傷,貓抓狗咬、割傷燙傷。

尤其像是跌打損傷,貓抓狗咬、割傷燙傷這種就太常見了,

其實都在意外險的射程範圍內。


意外險的保險責任通常包括三項:

意外身故意外傷殘意外醫療

有些產品會增加一些責任,主要是猝死醫療津貼


1)意外身故:

如果意外掛了,保險公司就會按照約定的保額,直接賠一筆錢。

買50萬的保額,一旦因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會把50萬保額一次性的打到賬上。


2)意外傷殘:

指因為意外殘疾了,保險公司按照保額乘以傷殘等級,賠付一筆錢。

一級傷殘最嚴重,賠付保額的100%,二級傷殘賠90%,依次類推,直到十級傷殘,賠付10%。


比如,

楊過楊大俠,一肢完全斷裂是5級傷殘。

5級傷殘賠60%保額。50萬保額能賠30萬,100萬保額能拿60萬。


在國內保險中,能保傷殘的只有意外險,這就導致了意外傷殘保障尤為重要。

這筆錢,能起到的是撫卹金的作用:

一來可以彌補由於殘疾帶來的收入損失;

二來可以維持未來的生活。


但注意有兩種意外險,大家一定不要買:

一種是意外傷殘不是按比例賠,而是按保額賠;

比如,50萬保額,斷一根指頭跟斷一根胳膊同樣都是賠5萬,這樣明顯就不合理。


一種是隻賠全殘(1級傷殘),不保其它傷殘情況;

你只有完全癱瘓,或者完全失明瞭,才能稱之為全殘,斷了胳膊少了腿不是全殘,都不賠。


3)意外醫療

意外醫療,指因為意外傷害產品的醫療費,保險公司進行報銷。

這也是花樣最多的一部分。


意外醫療的額度不少於一萬,在此基礎上,免賠額越低越好;醫療報銷最好能保社保外的。


一般來說,能用到意外醫療都是小地方,花費一般不多。

比如,骨折了,花費了幾千塊錢,

去掉社保報銷部分,再去掉幾百塊的免賠額,剩下的部分,意外醫療都能給報銷掉。


接下來我們再來說說兩個加分項:


(1)猝死責任

對於猝死,絕大多數是因為心臟的問題。

而有心臟疾病,就明顯不符合意外險中的“非疾病的”定義,

按理保險公司本是不賠的。


但最近幾年,因猝死產生的糾紛實在太多了。

一旦不賠,消費者就說保險“這也不賠,那也不賠”。


保險公司心說:服了,這麼多麻煩事,不如我直接把猝死放進責任裡。

於是才有了,賠猝死的意外險。


加上猝死責任,50萬保額,每年也就是多幾十塊錢的事情。

消費者喜歡啊,

帶上猝死責任,“996”加班時,就心安了好多。


看過上百個拒賠案例後,終於知道為什麼你的意外險不賠了……


(2)住院津貼

公子比較推薦的住院津貼責任。

比如打球骨折住院了,躺在床上每天還有幾百塊的補助。

這筆錢可以用來請護理,也可以買些營養品給自己補補,就比較實用。


此外,附加責任中還有交通工具多賠保額,航空意外多賠保額等等責任,

像這些,有則加之,沒有就算了,都不是重要的部分。


最後肆公子還有話說:

清楚了這些,你對意外險“理賠”肯定會有一個比較清晰完整的認識。


買了意外險,想要獲得理賠是要符合意外的定義的。

雖然進入司法領域,投保人會很佔優勢,但這不是你亂買保險的依據。

當然,如果遇到保險公司耍流氓,而我們手上又有明確得證據,

放心大膽得告他。

咱們買保險的口號是:
明明白白買險,輕輕鬆鬆理賠。

只求平日不出險,出險一定要能賠!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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