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新規:律師時代已來!今後,你需要一個律師朋友

兩大新規:律師時代已來!今後,你需要一個律師朋友

兩個國家出臺的新規,可以正式宣告律師價值時代已經到來,無論何時,你都需要有個律師朋友,因為律師像醫生一樣,不可或缺!

1、刑案無律師辯護一律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聯合出臺了《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陝西8個省(直轄市)試點,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一年。

▶《辦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主要是刑事案件審判階段的律師辯護全覆蓋,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內容: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應當通知辯護情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除此之外,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也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就將通知辯護範圍擴大到法院階段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所有一審案件、二審案件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同時,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在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或者被告人委託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提出法律幫助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辦法》明確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導致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要加強律師資源保障,要求對律師資源統籌調配,鼓勵和支持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業務。建立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確保經費保障水平適應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需要。

▶《辦法》要求依法保障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為辯護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強調保障律師知情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申請出庭作證權,尊重律師辯護意見。

▶《辦法》對律師辯護質量提出具體要求,規定辯護律師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規範誠信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勤勉盡責,遵守法律法規、執業行為規範和法庭紀律,不斷提高辯護質量和工作水平,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2、11個省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律師調解書可得到司法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作出部署。律師調解是由律師、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者律師調解中心作為中立第三方主持調解,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活動。開展律師調解是完善我國訴訟制度的創新性舉措,有利於及時化解民商事糾紛,有效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節約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推動形成中國特色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同時,作為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開展律師調解是對律師業務領域的重要拓展,實現了律師專業法律服務與調解這一中國特色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相結合,對於進一步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規定了律師調解的四種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或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配備必要的工作設施和工作場所。二是在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設立專門的律師調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指派律師調解員提供公益性調解服務。三是在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中心,在律師協會的指導下,組織律師作為調解員,接受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移送,參與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解。四是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可以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一項律師業務開展,同時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移送的調解案件。

▶《意見》規定,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律師調解工作資質管理制度。試點地區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會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辦法,明確承辦律師調解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資質條件。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會同人民法院建立承辦律師調解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調解員名冊。

▶《意見》完善了律師調解與訴訟對接機制。調解協議中具有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內容的,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經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請確認其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免收訴訟費;訴訟中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用。

▶《意見》對建立科學的經費保障機制作出了安排,規定在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可以按照有償和低價的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設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和在律師協會設立的律師調解中心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通過政府採購服務的方式解決經費;律師調解員調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通過政府採購服務渠道予以解決;在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的,由政府採購服務渠道解決調解經費,納入人民法院專項預算。

▶《意見》規定,律師調解工作在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11個省(直轄市)試點。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上面的兩個國家出臺的新規,可以正式宣告律師價值時代已經到來,無論何時,你都需要有個律師朋友,因為他們……

律師像醫生一樣,不可或缺!

律師,是最有資格與醫生相提並論的一群人。醫生妙手回春治病救人,律師悠遊法律消災解難;醫生教人養生保健益壽延年,律師教人未雨綢繆防患未然。

在一般人的觀念裡,律師就是打官司。這樣思考問題,至少在方法上是本末倒置。一個理智的當事人應當儘可能地在糾紛發生前用好律師,做到事先防範,“思患而豫防之”,以減少打官司甚至不打官司。

當矛盾初露端倪之時,不管是你家的狗咬傷了路人,或者是你從商店買了劣質商品導致人身損害,又或者是你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此種種,及早和律師商討,方能化被動為主動。律師運用專業知識和執業技巧洞察事情的關鍵環節,找到問題的癥結,理清矛盾的脈絡,然後針對不同的人,拿出最佳的解決方案,進而達成對雙方都有利的和解,這樣就能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

從今天開始,你要有個律師朋友,他們能夠幫你避免“打官司”!

所謂“不打官司”就是處理無爭議的法律事務,或者雖已發生爭議,但不必或尚未經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的法律事務。在習慣上,大多數人更願意在進行某一事項之前預見一下可能會發生的糾紛,只是等到糾紛發生之後才想起來找律師去打官司,律師可能幫得上忙,但可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有時事已定局,律師也無能為力,也不能體現律師預防糾紛的功能。律師朋友不是打官司的時候才需要,不打官司時更需要。律師服務也不是富有之人的奢侈享受,而是每一個人的生活必需。

在平時的生活中,無論是入職、買房、投資、旅遊或者加入健身俱樂部等等,都會與對方簽訂一系列的合同或者協議,一旦覺得有疑問,應馬上和你的律師朋友商量,律師朋友都能道破其中的法律玄機,告訴你所有可能發生的、想避免的、一旦發生怎麼處理的諸多事項和環節,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出謀劃策權衡利弊,確保萬無一失。

除此以外,一個優秀的律師朋友還能利用其對法律知識的精通、對政策的高度敏感以及眾多的社會資源,發現空白商機,主動建議你進行決策把握機會,助你開拓新領域。通俗地說,律師朋友還能幫你賺錢。

總而言之,人人都需要律師,而聰明的人會最大限度發揮律師的作用。從現在起,趕緊找一位律師做朋友吧,儲存他(她)的號碼,讓他(她)出現在你的生活中。而身邊已經有這樣一些律師朋友的,請珍惜他(她)們,經常諮詢未雨綢繆,防患未然輕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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