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點工摔傷,責任誰來承擔?


鐘點工摔傷,責任誰來承擔?

案例回顧

李某因生意繁忙,沒有時間整理家庭衛生事務,便通過朋友介紹,僱請53歲的下崗職工胡某為其提供清潔服務。李某與張某口頭約定:張某給李某提供清潔服務,包括清洗地板、抽菸機、擦抹室內灰塵等,李某根據張某工作所花的時間,每小時支付報酬30元。

約定的次日上午,張某來到李某家,開始為其提供勞動,在勞動過程中,張某爬上梯子清掃天花板灰塵時,梯子突然倒下,張某從梯子上摔下來,致使腰骨骨折。經醫療共花去醫療費4600多元。張某住院治療期間,李某除了付給張某報酬120元外,還支付了醫療費 1000元。張某出院後,要求李某再支付4000元醫療費以及誤工費,李某拒絕支付。張某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李某之間所形成的是一種承攬合同關係,李某對張某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存在過失,對張某摔傷不承擔責任。但法院考慮到張某是下崗工人,經濟比較困難,經做雙方工作,李某同意再次支付給張某1500元,張某同意撤訴。

法顧百家說

法顧百家指出,為家庭提供勞務的鐘點工,按照約定為用工方提供清潔服務,用工方則按照約定支付應得的報酬,雙方所形成的是一種承攬合同關係,雙方具有承攬人與定作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作為定作人的李某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存在過失,對張某的摔傷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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