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案例:行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徵收部門應當採取補救措

上訴人:W某T某

代理律師:谷美玲律師

被上訴人:YH街道辦事處

湖南案例:行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徵收部門應當採取補救措

案情簡介:在政府徵地拆遷過程中,W某T某支持政府的徵收政策,與YH街道辦事處簽訂了《產權調換協議書》,協議約定街道辦事處為上訴人提供位於某市某街道辦事處某組產權調換房屋共X套,另支付上訴人房屋差價款XX元。協議簽訂後,上訴人的房屋被拆除,YH街道辦事處也向上訴人支付了差價款,但產權調換房屋遲遲未動工建設。後YH街道辦事處,取消建設安置點,改為異地安置。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直至二審。

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即便行政協議無法履行,被上訴人作為徵收主體也應當採取補償措施,對上訴人進行合理的安置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

本案中,因省級政府的決議,原產權調換協議書中的安置地點無法實現,但這並不排除YH街道辦事處對被徵收人採取補救措施,對上訴人W某T某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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