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之外,更要阻碍或杜绝“假”的诞生

让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之外,还要把工作做在“打假”之前

让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之外,更要阻碍或杜绝“假”的诞生

3.15,即将到来之际,我们来谈谈消费者权益相关话题。制假贩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也是“黑心”生产企业和商家损害消费者权益关键问题。在生产生活中,我们不时收到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给人民财产等造成严重损失,也给社会主义市场秩序造成了扰乱性影响。尤其是食品药品疫苗等作假行为,早已让人们深恶痛绝,已经成为过街老鼠。

首先,加大造假者惩罚力度,这是非常必要的,不能让造假制假者在侥幸后无痛无痒,甚至还在“庆幸”。让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也有人提议,让造假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倾家荡产”的后果。“很多制售假案件中,或多或少都有惯犯、累犯,为什么?罚得太轻,利润太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特级优秀民警郝世玲说。

让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之外,更要阻碍或杜绝“假”的诞生

然而,“让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只是打假的终端惩戒手段,就像针对“拐卖儿童妇女最高提刑至死刑”一样,这只是结果的处理。虽然惩戒不法分子,用法律震慑手段必不可少,但是我们还要考虑由此造成的其他问题,比如,反正已经“倾家荡产”“死刑”了,会不会有人破罐子破摔,犯一次也是犯,犯多次也是犯,让作恶者更加肆无忌惮。

所以,打假还是要强调过程的控制,把工作做在“打假”之前,也就是说,限制阻碍或杜绝“假”的诞生。也就是说,事前引导和强化监管督查,防患于未然才是根本之际。强化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制假不放纵不含糊,及时纠正,严格把控。不能让个别检验监管部门无作为,不作为,马虎作为。更不能出现已经被检验合格的产品再出现质量问题,出现“尴尬”局面。

让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之外,更要阻碍或杜绝“假”的诞生

让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让制假者“不敢”制假的情况下,在震慑的同时,还要让在整个产业链上,不产生制假动机,“不能”制假,没有支架的条件。把工作做在“打假”之前,堵源去本,进一步净化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维护人民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