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是重要證據在對方手中該怎麼辦

打官司是重要證據在對方手中該怎麼辦


打官司其實就是打證據,只有證據紮實充分才有可能贏得官司,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僅憑當事人陳述是很難勝訴的,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必須掌握足夠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於自己主張的案件事實有責任舉證證明。民事訴訟規則也對舉證責任進行了分配。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不同的舉證責任提交相應的證據。一般情況下證據對自己的有重要影響的證據都在自己手中保存,但是也有例外情況。如果說對案件事實有重要影響的證據在對方手中,但是對方就是拒不提交,該怎麼辦呢?

打官司是重要證據在對方手中該怎麼辦


新的證據規則提出了書證提出命令這一制度。書證提出命令最早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創設的,該條規定,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該條制度的修訂也是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進行創新的成果,其背後蘊含著司法理唸的變遷。在以前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相差不大,且案件涉及的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也比較少,多以案件的情況也相對簡單,所以要求當事各自對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法律不會要求當事人提交對自己的不利的證據。但是隨著現在社會環境的複雜多變,司法案件也是根據的疑難複雜,案件中往往是各種利益交織,確實出現了一些案件中的關鍵證據就在對方當事人手中,可是對方當事人就是不提交導致案件無法審理陷入僵局。所以書證提出命令也就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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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書證提出命令都有哪些要求?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責令對方提出書證的,應提交申請書,載明:(1)書證名稱或內容;(2)擬證明的事實及其重要性;(3)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根據。對應的,如當事人載明的書證不明確,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或待證事實對裁判結果無實質影響,書證未在對方控制之下的,人民法院不同意該申請。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當然前兩個條件都不難,難就難在第三個條件,如何證明書證在對方手中,這就需要當事人蒐集相關證據,比如說找找相關聯的案件看看開庭筆錄中是否有相關陳述,看看是否曾經拿著這些書證從事過其他需要公權力機關的許可審批的事項,或者對方當事人庭下的錄音錄像等證據。

打官司是重要證據在對方手中該怎麼辦


如果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而對方當事人不提交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呢?既然法院責令你提交就是已經確認該書證據在你手中,如果你拒不提交,法院不會因為沒有該證據而不進行裁判,而是由你承擔不提供的該證據的不利後果,即在沒有該書證的情況下認定對方主張的事實的存在。所以說一旦法院讓你提交書證,你交或不交的後果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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