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周某人”?看看他的偷盜經歷,驚呆了...

“工作是不可能工作的,這一輩子都不可能打工” “我偷電瓶車養你啊” “進了裡面個個都是人才,說話也好聽”

大家應該對這幾句話特別的熟悉,這位周某,不是在去監獄的路上,就是在監獄裡!

小編帶著好奇的心態,翻了翻他的偷盜經歷,驚呆了!!!但萬萬沒想到,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檢察院也受理了這樣一件盜竊案。

犯罪記錄

2006年被告人宋某某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

2008年被告人宋某某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

2010年被告人宋某某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2018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因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2019年6月又因涉嫌盜竊罪被未央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他帶著一把彈弓、幾個彈珠,盜取了多輛汽車內的錢財,貴手機、破手機、人民幣統統帶走,香菸,香薰機,紀念幣一件不落,50元都不放過!不僅如此,他盜走的還有被盜人破碎的心!最終,警方通過對比指紋和DNA樣本,成功將宋某某抓獲!

經審查,未央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車內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犯罪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對宋某某以涉嫌盜竊罪依法提起訴訟。

最終,未央區人民法院判處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一年又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說法

廣大市民要養成良好的停車習慣,停車後務必上鎖,避免“鎖而不實”的情況發生。車內避免存放錢包、手機等貴重物品,切勿給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機。

特別提示:電瓶車也要鎖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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