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窨井“吃人”,維護“腳底下安全”

因井蓋缺失或破損致死的悲劇,令人痛心,卻不罕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可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偷盜或破壞井蓋,並不是一般的偷竊和破壞公物,進行這種行為的人,目的可能只是賺錢,但客觀造成的後果很可能是嚴重威脅到公眾的生命安全。井坑均分佈在公共區域的地面上,如果井蓋缺失或破損,行人路過稍有不慎就會跌入井坑之中,跌入汙水井會被急流沖走,跌入電井可能觸電,跌入窨井則可能墜入化糞池,無論跌入什麼類型的井坑,都是凶多吉少。

“井蓋死”不僅可怕,而且多發,2017-2019年期間,僅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為了避免悲劇屢屢發生,提高偷竊、破壞井蓋一類行為的違法成本至關重要。

《意見》細緻地劃分了偷盜、破壞井蓋的不同行為場景,對每一種場景下的此類行為作何種判罪進行了詳細的劃分。

最常見的偷盜井蓋場所,就是馬路和街道等公共場所。《意見》規定,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公園、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公共場所人流量極大,井蓋缺失帶來的危險不可能不“明知”,《意見》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和致人傷亡的兩種情況都進行了詳細說明,不給意圖偷盜、破壞井蓋者留一絲僥倖心理——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偷了公共場所的井蓋就要負刑事責任。

更重要的是,《意見》還對井蓋質量不好和管理者失職的處理給出了指導。以往,無論是井蓋質量不過關,或是工地、物業管理不善井蓋破損、缺失或錯放,這一類原因導致人員跌入井坑傷亡的,由於缺乏明確的指導而難以追責。這一類情況並不罕見,例如,去年11月,武漢10歲男童掉入工地下水道井坑中死亡,就是因為施工現場在大路上而且沒有圍蔽,井坑缺了蓋還用綠色網覆蓋難以分辨。《意見》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而2018年12月,杭州孕婦跌入窨井死亡,則是因為物業在窨井上用了承重力不足的草坪井蓋,而不是承重力很強、價格也相對高的窨井井蓋,草坪井蓋被過往車輛壓壞,孕婦在黑夜中沒看清墜井而亡。《意見》則規定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在上述兩則事故中,工地管理方和物業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意見》出臺之後,追責將更有依據,井蓋管理者也應該會更加小心。

因井蓋缺失、破損而死,是令人痛心的悲劇。這些悲劇的發生,往往都是因為一些人的貪念、一些人的貪方便、一些人的不負責任而引發的。避免“井蓋死”再度發生,明確各種場景的偷盜、破壞井蓋適用的罪名很有必要,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能起到阻嚇作用,創造一個沒有“井蓋死”的更安全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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