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口罩出口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国外疫情爆发,基础防疫物资口罩极度短缺,国内大量口罩开始一窝蜂地出口。一些企业抱着“捞一把”的想法,也纷纷冲进这片蓝海。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4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要求出口医用口罩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资质,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口罩等11类防疫物实施出口检验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加强对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的监管。

近期,各地海关接连立案调查了多起违规出口口罩的案件。出口口罩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每个出口口罩企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一、行政法律责任

1、对于通过伪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法定检验,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下称《商检法》)第33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下称《商检条例》)第44条的规定,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2、对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依照《商检法》第35条的规定,由海关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依照《商检法》第36条、《商检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法律责任

1、逃避商检罪

将法检的医用口罩,伪报成非法检的非医用口罩,或者将法检的医用口罩夹藏在其他货物中申报出口,逃避海关监管,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230条规定的逃避商检罪。

本罪的立案标准: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4)多次逃避商检的;

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230规定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出口医用口罩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构成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1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3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立案标准:

1)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3)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4)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5)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6)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出口非医用口罩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立案标准: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未销售的,货值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在出口口罩过程中,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笔者建议相关口罩出口企业,在从事出口业务中,要绷紧“守法、合规”这根弦,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货物出口受阻,甚至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渠双平,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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