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静诉阎京生侵犯名誉权案胜诉# 【魏静诉阎京生侵犯名誉权案宣判——魏静胜诉!】2019年2月22日


【魏静诉阎京生侵犯名誉权案宣判——魏静胜诉!】

2019年2月22日下午,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魏静起诉被告阎京生(新浪微博昵称



一、被告阎京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被告阎京生删除其新浪微博昵称“战争史研究WHS”于2018年11月19日23时27分发表的微博“看了一下,这女的是兼卖康比特蛋白粉和能量棒的,这次疯狂撕咬何选手是因为后者的赞助商从康比特改成了特步,真是有圈子就有江湖”)。

二、被告阎京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新浪微博昵称“战争史研究WHS”的微博上置顶向原告魏静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日(道歉内容须由本院审定,如拒绝履行,本院将择一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阎京生负担)。

三、被告阎京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静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16000元。

四、驳回原告魏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阎京生负担(随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上述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时一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感谢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为了等待这一天的到来,我足足有三个多月的时间未更新新浪微博。

关于本案的更多详情,敬请关注将于近期发表的头条文章:《我赢了人生的第一场官司一一魏静诉阎京生侵犯名誉权案始末》


魏静 2019年3月15日

#魏静诉阎京生侵犯名誉权案胜诉#【魏静诉阎京生侵犯名誉权案宣判——魏静胜诉!】2019年2月22日下午,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魏静起诉被告阎京生(新浪微博昵称 超级大V 公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阎京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被告阎京生删除其新浪微博昵称“战争史研究WHS”于2018年11月19日23时27分发表的微博“看了一下,这女的是兼卖康比特蛋白粉和能量棒的,这次疯狂撕咬何选手是因为后者的赞助商从康比特改成了特步,真是有圈子就有江湖”)。二、被告阎京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新浪微博昵称“战争史研究WHS”的微博上置顶向原告魏静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日(道歉内容须由本院审定,如拒绝履行,本院将择一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阎京生负担)。三、被告阎京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静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16000元。四、驳回原告魏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阎京生负担(随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上述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时一并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感谢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为了等待这一天的到来,我足足有三个多月的时间未更新新浪微博。关于本案的更多详情,敬请关注将于近期发表的头条文章:《我赢了人生的第一场官司一一魏静诉阎京生侵犯名誉权案始末》魏静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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