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讓我自己辭職才能給離職補償金,會不會是個圈套?

獨狼


自己辭職的話,不會有補償金,這個不算電腦鎖老三如果領導是這樣說的話,那麼需要老闆需要公司的董事會簽字,因為按照程序來講,誰都知道自動辭職?寫到辭職報告是自願的,所以就不會有更多的報酬,有的話也不會給你。

公司里老都不是傻子,因此我們自己要掌握分寸,無論一個老闆一個領導給你多少承諾,除非在你寫辭職的書的那一刻都已經讓你簽完相關手續,不然的話這些都是不靠譜的。在這個世界上很多事情都是一個圈套,當然了,也不排除有一些是真實的,變相裁人,既然她願意給你補償金,變相裁人也是一個手段。

每一件事情在很多時候我們看得很簡單,當真正做起來的時候是非常艱難,因此我們需要考慮好,哪些事情該做哪些事情不該做,如果不想走的話就不要寫辭職,領導開除你是有賠償你自己辭職的話就不存在賠償的問題。現實告訴我們,人變聰明的比較好。


夏夏心情記


前陣子,朋友小馬一臉緊張地來找我,說是有重要的事情想請教。原來他最近正和公司鬧離職。

乍一聽我以為小馬想主動辭職單位不放人,誰料到是公司領導打算勸退他,可小馬不樂意。

於是領導就提了一個建議方案,只要小馬能夠主動辭職,就幫他申請離職的補償金,讓他至少拿到一些經濟回報。

但是小馬自己有種直覺:這樣的建議是不是一個坑呢?

關於這點,我結合多年HR的經驗,說了一些我個人的想法。

一、學會從邏輯的角度思考領導的建議

有些員工一聽到領導會給補償金,眼裡就開始發光,於是領導說任何話都不假思索地信任了。

可往往到了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

就拿小馬領導這個建議來看,我們不能被“補償金”這三個字給迷惑了!還是需要從整個話語的意思來進行邏輯分析。

首先,領導表達的是“只要小馬願意主動辭職,就去幫他申請補償金”,我們拿更直白的話進行翻譯,意思是領導希望小馬先辭職,然後再給補償金。

那麼這件事的主動權顯然就在領導這一邊,若小馬提交了辭職報告,領導反悔了怎麼辦呢?

其次,要思考下為何領導希望自己主動辭職,而且還要拿補償金作為噱頭來激勵這麼做呢?

問題的焦點其實就在主動辭職和補償金的關係上。

根據國家的勞動法,員工主動辭職的行為,用人單位無需給予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但若是公司主動解聘了員工或者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就需要依法給予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既然公司都要給離職補償,為何非要小馬主動辭職再給呢?這不是多此一舉的行為嗎?

所以這麼說的背後一定有其特殊的考慮動機在,如果員工看不透這點,就很容易掉進坑裡。

二、先離職再給補償金,員工風險的確很大

實際上小馬自己也感覺到了,領導變著法子希望他可以主動離職,多數是“黃鼠狼給雞拜年、沒安好心”。

但是可能小馬的勞動法經驗不足,一下子看不透領導的動機,或者頭腦裡還被離職補償金這件事給誘惑著。

剛才我們已經做了分析,若員工主動離職,用人單位沒有義務給其任何經濟上的補償。

那麼只要單位領導拿到了小馬的離職報告,一旦反悔,小馬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

除非他可以把此前的對話以白紙黑字或者錄音等方式呈現出來,但人家領導也並不傻,很可能不會同意員工這樣做。

所以對於領導的動機究竟如何,小馬不妨做個測試便可明白,即要求領導先把離職補償金兌現給自己,然後自己再提交辭職報告。當然,領導若不放心,雙方可以做一些書面承諾約定。

正常情況下,企業都屬於強勢的一方,員工給企業耍花招的概率比較小,手段也有限。所以若領導堅持不願答應,我們更可以相信給員工挖坑的可能性較大。

三、注意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區別

根據我多年從業人力資源的經驗,有些領導也許是為了偷換概念,誤導員工。

第一,若單位沒有法定理由解除員工的勞動關係,員工要麼可以繼續有權留在公司上班,直到合同到期;要麼接受企業支付雙倍經濟補償,從這家公司被動離職。

上述兩種情況,許多員工可能會選擇拿到一筆經濟利益再離開,但是他們卻忽略了賠償金和經濟補償的區別有個2倍的關係。

假如單位領導一忽悠,說離職補償是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員工可能還覺得自己沒有吃虧。

實際上卻不清楚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倍標準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講,我很有理由懷疑領導即便願意在員工主動辭職後給補償金,也不會按照雙倍標準給。

第二,假設單位領導的目的是為了支付更少的補償金,那麼員工先辭職的好處在於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單位手上。

一旦員工要求太高,領導是可以隨時變卦,分文不給的。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為了防止拿不到錢的最壞結果出現,也只能接受拿到更低補償金的方案了。

總之,領導非要員工主動離職,99%非奸即盜,不懷好意,最好不要輕易答應了。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話題的一些見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作者:丁路遙知事,今日頭條簽約作者,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生涯諮詢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高級培訓講師。碼字不容易,如果喜歡我的文字,請幫忙點個贊,謝謝!


丁路遙知事


領導讓我自己辭職才能給離職補償金,會不會是個圈套?是不是圈套這個不好判斷,但是作為比較正規的公司,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是不會這麼做的,也不會為了員工那點補償金去設計什麼圈套。員工離職辭職或是解除勞動合同本來是一件非常簡單事情,為什麼這個公司會搞得那麼複雜呢?從這點可以看出這家公司的做飯是不太靠譜的。

對於離職補償金的問題,其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寫的非常清楚,個人自己辭職的,只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辭職的,才能給予經濟補償金。所以作為我們打工者不管想什麼事情,幹什麼事情,都不能憑領導的一句話,一個簡單的承諾而迷惑,不要把什麼人都想的那麼善良,公司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呢?如果公司認為你不適合現在的崗位了,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為什麼需要你自動辭職才能給予經濟補償呢?難道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不會給予經濟補償了嗎?公司做事的風格和邏輯思維能力感覺都是怪怪的,從這一點可以看出,這家公司的做事風格,經營理念肯定也是不符合正常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的,也是與我們具有正常思維能力的想法格格不入的。

作為員工,我們必須要有自己的定式,時刻用法律法規的來規範自己的言行,面對公司這種明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做法肯定要堅決拒絕,要不繼續在公司工作,要不公司和自己協商來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公司希望你自己辭職,然後再給予經濟補償,這是不是屬於一種協商的過程?如果把他理解成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過程,那麼可以和公司簽署一個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這些要點。一是根據公司的意思,需要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二是解除勞動合同以後,由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三是由於是屬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金;四是幫助員工辦理失業保險金的申請等。

如果作為協商過程,不管是公司的意願還是員工的意願都能得到體現,也可以作為今後在必要時,申請勞動仲裁的主要依據之一。如果公司不同意簽訂這個協議,那說明這就是公司的圈套,說明公司根本不想給予經濟補償金,那還是要堅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給予經濟補償以後才能離開,這不是我們小氣或是斤斤計較,而是對公司的不信任,如果公司得不到員工的信任,那麼這個公司的以後可能也就沒有什麼大的發展了,或是離破產已經不遠了。

綜上所述,公司要求員工自己辭職才給予經濟補償金,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先不說是不是圈套,最起碼是不地道,把員工當傻子來忽悠,員工要保持高度警惕;如果這是公司作為解除勞動合同和員工協商的一種方式,最好要事先簽訂補償協議,必須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除了經濟補償金以外,還需要協助辦理失業保險金,因為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是無法辦理失業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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