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場整改後又被要求關停,如何維權?

養豬場整改後又被要求關停,如何維權?

一、案情簡介

2003年張女士與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開辦養殖場,租賃期限是20年,實際使用14年,2016年6月,環保局下發“責令關停”決定,要求進行整改。企業合法且有營業執照、納稅登記證等,但是沒有環評手續,於是,張女士就進行投資整改,隨後,環保局驗收,經鑑定不符合環保標準,需要限期關停繼續整改,這一關停就再也沒有下文了,近期又要求拆除設備,若不拆除執法部門將會介入幫拆,張女士很惱火,感覺被欺騙了,投資那麼多錢,還是面臨被拆的結果,造成的損失巨大,且又要進行行政處罰。


二、律師分析

首先,我們需要審查企業自身的合法性。例如企業在使用土地上是否符合土地總體規劃,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十九條、四十一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若企業自身合法性沒有問題,那麼就可以主張關停造成的損失賠償。

第二,審查關停項目文件的合法性,如是否有取得該項目規劃許可證文件、審批文件等等。

第三,對於環保禁養關停我們原則上可以參考拆遷來爭取補償。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必然要求。


三、維權建議

1、申請對各項項目文件政府信息公開。

2、審查項目文件合法性與合理性。

3、申請公開具體項目實施補償方案,補償決定。

4、在訴訟時效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據《環境保護法》第40條規定,對關停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或訴訟維權。


四、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2、《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4、《環境保護法》第40條: 如果企業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通知15日內向做出決定的機關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做出的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結果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環保關停企業具體補償項目包括,一是按照徵收拆遷標準來補償,土地使用權、廠房、停產停業損失、裝修、搬遷、附屬物等,都按照徵收拆遷的補償標準來補償。二是按照一定的安置來補償,就是同意規劃工業園區或者往外遷,給企業一定土地指標、優惠、稅收獎勵來進行安置,安置完後再計算企業應該得的補償是多少。三是現在比較流行的方式,就是土地騰空以後政府並沒有確定規劃項目進來,也就是沒有人出錢來規劃這塊地,怎麼辦,有些大型的工廠企業就自己利用現有的土地進行實際開發,然後把開發的利潤從總額補償去掉,如果有剩餘則政府補貼給企業,如果沒有剩餘則企業倒找給政府。

為此,在這裡提醒廣大企業主們,不是所有環保關停的企業都是一刀切零補償或者就應該給很低補償,法律也不是這樣規定的,遇到這種情況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養豬場整改後又被要求關停,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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