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尚坤
来源:物质生活参考(ID:wzshck)
最高检、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赶赴山东。“鲍毓明案”仍在调查中。
近年儿童性侵事件频繁出现,但鲜有如这次引发舆论汹涌。舆论期待结果,更期待完善的法律保护弱者的权利。终究,更多的人不会被放在聚光灯下。
本文的数据与案例,是儿童性侵案背后的现实与困境,是那冰山之一角。
上升势头明显但隐案率高
有研究称,只有约1/3的儿童性侵案会被认出,而上报的则更为稀少。我国当下暂无有关隐案率的明确数据,被媒体广泛引用的儿童性侵隐案率为1:7,即每1起曝光的性侵案背后至少还有7起未得到曝光的案件。
该数据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教授王大伟。他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称,这是多年前英国的警察系统根据当地情况得出的结论,尽管有借鉴意义,但在性观念文化背景、司法体系和救助体系不同的情况下,完全不可类比到中国。①
目前,仍没有可靠数据能准确量化我国儿童性侵现状。
公检法机关首次披露相关数据是在2014年。此前2010-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猥亵儿童罪7963件8069人,嫖宿幼女罪150件255人(该罪名在2015年11月后变更为强奸罪)。2015-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猥亵儿童案件则有11519起。
即,检察机关平均每天收到6起猥亵儿童案件,法院平均每天审结超7起案件。但这还不包括性质更为恶劣的强奸犯罪。
有学者曾对“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案例予以统计,2010-2014年,强奸案件判决数依次为335、448、712、813、928,2015年前10个月案件数已达814起。上升势头明显。②
还有一组数据,来自女童保护基金会。
2013-2018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共2096起,受害3924余人。数字并非确数。基金会在统计时,将性侵多人的均按3人计算,可实际上,单2015年一人性侵10名以上儿童的案例就有14起。2018年平均每起案例受害儿童2.37人。
我国未设立性侵儿童犯罪的独立罪名,相关罪名原有五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后两个已被取消,并纳入到强奸罪中。
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有儿童性侵案1.7万余例。其中,猥亵儿童罪占比47%,强奸罪占比43%,奸淫幼女罪7%,嫖宿幼女罪1%。
关于儿童性侵的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
(2018年第4期)
《北京青年报》曾在《半岁女婴性侵案被“轻判”背后》文章中,援引湖南省第十二届妇代会代表的话称:“很多性侵受害人在选择‘公开’后,遭到了来自各方的‘二次伤害’,加之现行法律对刑事被害人,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借助公权救济,往往最后一分钱得不到。有些人便干脆以‘私了’换‘实惠’。那么多的性侵案件,因钱财的‘消弭’而潜入水下,这才是最可怕的。”③
定罪难
取证是必要程序,但也是不少性侵案难点所在。
孙雪梅,“女童保护”发起人,曾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对此感到无奈。孩子们很少有证据意识,甚至一开始都无法识别性侵。④
我国刑法虽明确规定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何种情况均以强奸罪论,但对于14周岁以上18岁以下的情况则语焉不详。受害者需提供受到“暴力或胁迫”的证据。
这也是“鲍毓明案”当下遇到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所需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本案现有证据主要有指控人陈述、带有血迹、精液的卫生巾等物,以及被踹烂、沾血的床单照片等。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回应《新京报》时讲,从司法实践看,即使上述物品确有嫌疑人的生理痕迹,也难以直接证明是暴力或胁迫侵害所致,这为追究鲍的责任增加了难度。当然,不排除侦查机关会收集更有证明力的证据。⑤
诸多法学业界和学界人士都在引用——2013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还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表示,“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威慑力有限”。他建议,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把受害人年龄标准从14岁提升至18岁,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仝宗锦律师则认为:“司法意见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常常被视为司法解释。”后者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量刑轻、多减刑
从上述“北大法宝”的数据看,性侵儿童案有一半是按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北大法宝”通过对平台上8342篇猥亵儿童罪案例进一步分析发现,
司法实践中该罪刑期多分布在1年以下,占案件总数量的60%以上。相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看,实际判罚在法定刑幅度内普遍较低,犯罪成本较小。
另外,儿童性侵案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及刑法变更程序。其中,刑法变更程序(包括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和撤销缓刑)比重最大,在1.7万余样本案例中占比49%,有8480例;一审占比40%;二审占比10%;再审和死刑复核占比之和仅1%。
而占比最大的刑法变更程序,其中98%为减刑案件,有8315例。
熟人作案占八成
早在2009年4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就发布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该报告中提到,在 340 个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占到了 68% 。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 39 件,其中有 29 件发生在特殊家庭,比例高达 75% 。被生父、养父和继父强奸的占监护人侵害案件总数的 61% 。但该报告的样本容量只有340个。
近年,全国多个省市的地方检察院都发布数据,显示儿童性侵熟人作案比例超80%。
这与女童保护基金会的统计数据基本一致,其报告中,熟人作案比例常年居高不下,最高达87.87%(2014年)。其中,2018年统计的210起熟人性侵案例,师生关系占比最高达33.8%,网友18.57%,邻里14.76%,亲属(父女、继父女、养父兄、亲戚等)11.90%。
儿童性侵案大多隐蔽性强,若缺少外力介入,侵害常会持续、多次出现。
上文提到的对“北大法宝”中强奸案进行统计的学者,也择取了一年(2014.10-2015.10)964份判决书归纳整理,筛选出104起案件进行实证考察。奸淫幼女案约占所考察强奸案件总数的10.8%。⑥
在这104起案件中,有16起为特殊主体作案:教师8起,与幼女共同生活人员6起,国家公职人员2起。其余88起犯罪主体以邻里、熟人居多。
赔偿少,索赔难
2016年6月1日,法制网发布文章《调查称近三年媒体曝光性侵儿童案逾千起,最高获赔仅5万元》,文中提到被性侵儿童在争取民事赔偿中面临重重困难,截止当时,没有一起受害者提起的民事索赔获得法院支持,赔偿额最高的一例仅5万元,且是以“调解”之名。⑦
尽管此前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将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复费用纳入判赔范围。
法制网援引的是广西“百色性侵女童案”和宁夏教师性侵12名幼女案。据代理律师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司法实践难落实,主要原因还是证据方面。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往往只支持已遭受的人身损害和必然发生的损失,比如医药费等,而被害人后续用于心理干预、康复的费用,并没有涵盖在内。
2017年11月29日,一起儿童性侵案在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宣判,判赔的直接经济损失项目中首次包含3000元的心理康复费用。《法制日报》称其为有“破冰意义”。
同年12月,《财经》杂志发布文章,“满洲里性侵女童案”代理律师李莹称,司法实践有种处理是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经法院调解,被告人会出钱赔偿,但这需要受害方出具谅解书以在量刑上从轻处理。⑧
其文章中,也有专业人士反对由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伤害不能弥补,“并且会让施暴者觉得我已经赔偿你了,这是个很大的误区”。该人士建议,这类犯罪应从重处罚,并由政府设置公共资金用于性侵儿童的心理康复治疗。⑨
男童保护存在盲区
直到现在,中国强奸罪的客体始终是女性的性自主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把强制猥亵罪的客体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即将所有男性纳入。此前,除幼女外,猥亵儿童罪的保护对象只适用于14岁以下男童。
据“女童保护“统计,2017年600多名受害者中,男童被性侵的有58人,占比9.57%。2018年男童受侵者占比4.26%。基金会教研部主任邹于香在公开分享时称,男童被性侵曝光得少,不代表男童被侵害的风险就低。他们往往不会主动说出口,但心理伤害却比女孩更大。
13年前,现任中科院心理研究所教授龙迪还在读博士,她撰写了35万字的博士论文《性之耻,还是伤之痛》,并于2007年5月结集出版。该书成为中国内地第一部关于儿童性侵犯的社会工作研究文本。
她在书中将儿童性侵犯界定为:18岁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男性或女性)在威逼利诱下,卷入任何违背个人意愿的性活动,或在非知情同意情况下参与性活动。“性活动”包括带有性含义的身体接触,也包括拍摄裸照、观看色情录像或图片等非身体接触。⑩
她还指出,《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的保护”中的“困境儿童”只包括贫困家庭儿童、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遭受性侵犯的儿童则不在此列。她倡议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专门立法。
13年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该处内容并未有明显变化。在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一节中,强奸犯罪被列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另外还有一如既往的那句话: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注释:
① 王海燕:《儿童性侵:海面下的冰山》,《三联生活周刊》,2017年第37期。
②⑥ 陈伟 杜娟:《104件性侵幼女案反思:法律真的束手无策吗?》,《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1期。
③ 张倩:《半岁女婴性侵案被“轻判”背后》,《北京青年报》,2015.12.14。
④⑧⑨ 王丽娜:《性侵儿童之殇》,《财经》杂志,2017.12.25。
⑤ 金泽刚 王威:《“高管疑似性侵养女案”:该怎样厘清道德与法律?》,《新京报》,2020.4.11。
⑦ 余瀛波:《调查称近三年媒体曝光性侵儿童案逾千起,最高获赔仅5万元》,法制网,2016.6.1。
⑩ 龙迪:《性之耻,还是伤之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5.11。
*头图购自视觉中国,文内插图系相关报告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