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未接触的交通事故,发生人伤,法院是这么判的!

案件情况:

孕妇李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恰遇前方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转弯掉头,李某为躲避,发生侧滑摔倒受伤,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因需要各项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医生建议终止妊娠。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1.孕妇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并且没有机动车驾驶证。2.两车未接触,事故责任不予划分。

两车未接触的交通事故,发生人伤,法院是这么判的!

两车没有接触

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某和其投保的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七万四千余元。李某认为,其一,孙某应负事故的全责。事发前其驾驶电动两轮车正常行驶,因孙某驾驶车辆在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突然掉头,致使李某因紧急避险发生侧滑受伤,故本次事故应由孙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其二,终止妊娠原因亦系本次事故引起,治疗费用应由被告支付。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本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因需要做各项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医生建议后终止妊娠

其三,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事故,致使其终止妊娠,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保险公司抗辩有两点,1.双方车辆未接触,机动车辆不应承担事故责任。2.终止妊娠不是本次事故必然发生的结果,其医疗费赔偿应予以扣除30%。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么办呢?法院会如何判决?

两车未接触的交通事故,发生人伤,法院是这么判的!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审理后认定:

一、事发时路面湿滑,孙某驾驶的车辆并非紧急掉头,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速度较快,行驶过程中未对其前方车辆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在发现前方车辆掉头时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侧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孙某驾驶车辆掉头时虽然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转向灯,亦未注意观察和避让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在住院期间,因其发生事故时怀有身孕,在外伤治疗中多项检查及治疗均对胎儿有一定影响,经医生建议后终止妊娠,故其在医院支付的医疗费(含引产费用)均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孙某投保的财险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本次事故中,虽李某未作伤残评定,但是因本次事故造成李某受伤,治疗过程对其胎儿产生一定影响,经医生建议后进行了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较大的伤害。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

综上所述,对于李某主张的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法院依法认定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40%的比例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财险公司给付李某各项费用两万八千余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注:原文章来源/ 人民法院报




思考

两车未接触的交通事故,发生人伤,法院是这么判的!


从这个案件,以及社会上已经发生不少类似的案件来看:

一、交通事故的赔偿不是完全以双方是否接触为赔偿依据,有时候没有接触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扩展到别的类型案件中,也是适用的。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人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人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审判实践中,受害人评残后的残疾等级一般是法院考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首要和重要因素。”

三、交通事故中,交警部分认定的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最后民事赔偿责任。还需要结合案情来具体分析。

你对类似情况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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