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泰證券北京一營業部負責人吃“紅牌”違規配資遭重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4月22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7號)顯示,經查,劉宇清在擔任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廣安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違規為客戶之間的融資以及出借證券賬戶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八)項、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劉宇清(身份證號:110111********8612)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998年12月28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龐介民,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證券自營;代理證券買賣業務等。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當事人劉宇清2016年7月1日在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註冊一般證券業務執業崗位。

恆泰證券北京一營業部負責人吃“紅牌”違規配資遭重罰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註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1]

(五)洩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並依法採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

(二)拒絕配合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三)擅離職守;

(四)1年內累計3次被證券監管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累計3次對公司受到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七)累計5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負有領導責任;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自被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證券公司不得聘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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