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法院首例“同命同價”案件依法判決

四川新聞網宜賓4月23日訊(周瑜原 李玲)“感謝法院公正的判決!”2020年4月15日,當事人蔣某將“秉公執法 為民解憂”的錦旗送到了江安縣法院曾法官手中。

宜賓市江安縣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依法作出判決,據悉,這是宜賓首例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的案件。

2020年1月20日,蔣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從江安縣大妙鄉街村方向沿半大路往江安縣留耕鎮半邊山方向行駛,與楊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蔣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蔣某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

蔣某的離世給生活在農村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帶來了沉重的打擊,作為家裡主要經濟來源的蔣某,上有兩位年近六旬的父母需要贍養,下有一個六歲的女兒和一個二歲的兒子需要照顧。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20年3月6日,蔣某某等四人依法向江安縣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3月26日,開庭審理。2020年4月6日,江安縣法院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作出判決:被告中國人保台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蔣某某等四人各項經濟損失費用共計619177.15元。判決生效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自此,該案從原告起訴到案件判決,僅耗時一個月,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據悉,受害人蔣某系農村戶籍,若按以往標準只能參照2019年四川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以及按照農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2019年12月31日,宜賓中院出臺《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明確在宜賓轄區範圍內的侵權行為發生於2020年1月1日後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兩金一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以及戶籍制度的改革,“同命同價”的呼聲越來越高,此前區分城鎮與農村戶口計算死亡、傷殘賠償金,使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所得的賠償數額相差之大,引起民眾產生“同命不同價”的落差感。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宜賓首例同命同價案件生效了,這標誌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醫療損害糾紛兩類案件中受害者不再因戶籍、經常居住地、經濟來源不同,導致損害賠償不同。“同命不同價”已經成為過去,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將得到最大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將得到最大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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