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烏海一商戶被處罰

警示 | 烏海一商戶被處罰

近日,海勃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新華西中隊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桌子山街一商戶經審批後不按規定設置開展活動,根據《烏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對其進行1000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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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說:每逢節假日或週末,不少商家都想組織戶外宣傳活動。為使城市管理工作與商家宣傳活動相得益彰,希望商戶嚴格遵守審批流程與規範設置要求,並做到宣傳自己生意的同時不影響他人的正常休息與便利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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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烏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給予處罰:

(一)在建築物的樓頂、陽臺和窗外,堆放、搭建、吊掛等物品有礙市容的,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可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城管執法部門批准,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等影響市容的,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可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佔道經營、店外經營、店外作業、擺攤設點、圈佔公共場地等情形的,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可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履行“門前三包”義務的,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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