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文书‖关于W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意见书

南宁某某检察院:

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W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W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前往看守所会见了W某某并与其核实了相关案情,现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陈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检察官审查起诉参考。

一、本案极可能存在技术侦查措施,但案卷材料中缺少相关的审批材料,本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无法证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得到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也将存疑。

根据《立案登记表》《案件情况来源》等相关材料显示,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19年×月××日,而在2019年×月2×日上午10时25分,某某公安局指挥中心向某公安局刑警大队精准推送研判信息:×月2×日××东开往××东的G某某次列车旅客W某某(信息包含W某某准确的身份情况、列车车次及车厢座位号等)轨迹可疑有带毒嫌疑。公安机关在尚未立案侦查的情况下,竟能掌握犯罪嫌疑人W某某如此准确的信息,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公安机关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破获本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重大毒品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在立案以后;第二,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但是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之前就已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准确掌握了W某某的个人信息、列车车次、车厢座位号及相关的活动轨迹和运输毒品的犯罪线索,且在本案案卷材料中也没有任何的有关审批材料。因此,本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无法证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得到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也将存疑,在此恳请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在本案相关定案证据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对W某某判处死刑时应当特别慎重!

二、本案查获的毒品中一大部分的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对较低,为体现罚当其罪,一般不宜仅根据查获毒品的数量对W某某判处死刑。

根据《提取、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查获W某某携带的10包黄色油纸包装的可疑物为含量11.6%-14.4%的甲基苯丙胺,净重为5686.5克。被查获的这部分冰毒毒品的毒品含量不及正常冰毒毒品含量的五分之一,从其致瘾癖性和危害性来讲都比正常的冰毒小很多。因此,为贯彻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原则,坚持以宽济严、罚当其罪,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本案不宜仅根据查获毒品的数量对W某某判处死刑,恳请检察官在量刑时予以慎重考量。

三、W某某系受人利诱,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受雇运输毒品,在整个运输毒品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2019年×月2×日W某某接到一个境外男子的电话让其尽快过去某某省某某市接东西,然后将东西带回某市,境外男子承诺给W某某30000元好处费。随后W某某乘飞机从某市到某某市,再从某某市转飞机到××市,在接到境外男子安排的人员送来的一个黑色双肩包后,便在该境外男子的电话遥控下开始将内装有毒品的双肩包往某某市方向转运。在此过程中,W某某一直是按照该境外男子的指示行动,听从该境外男子有关运输毒品线路、中途住宿、接应人员、交通工具选择、毒品接货人员及接货地点等安排,运输毒品的所有差旅费成本也均由该境外男子提供,直至2019年×月2×日在××东开往某某东的G某某次列车上被公安人员抓获。以上事实均有W某某的讯问笔录、汽运乘客保险收据、登机牌、飞机票、长途汽车票、酒店住宿信息、个人账户汇总清单、W某某轨迹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很显然,W某某系受人利诱,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受雇运输毒品,在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一直受到境外男子远程遥控,由境外男子支付运输毒品的差旅成本,完全听从境外男子的所有安排,始终处于被支配地位,彻底沦为境外男子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工具,故W某某在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属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另外,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W某某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类似W某某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四、虽然作为本次运输毒品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雇佣者的境外男子尚未到案,但不能因作为主犯的境外男子尚未到案而不认定W某某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相关精神,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到本案而言,虽然W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提供整个运输毒品犯罪的有关涉案人员的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涉案人员,但由于各种原因,作为本案主犯的境外男子及其他涉案人员均未到案。因此,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W某某在整个运输毒品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能因为境外男子及其他涉案人员未到案而不认定W某某为从犯。

五、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并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一)在毒品数量方面,虽然W某某被查获的毒品重量为8697.7克,但其中10包黄色油纸包装的可疑物为含量11.6%-14.4%的甲基苯丙胺,这部分冰毒毒品的毒品含量不及正常冰毒毒品含量的五分之一,从其致瘾癖性和危害性来讲都比正常的冰毒小很多,恳请检察官在对W某某作量刑建议时能够酌情考虑这一情节。

(二)在犯罪情节方面,W某某系受人利诱,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受雇运输毒品,在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一直受到境外男子远程遥控,始终处于被支配地位,沦为境外男子运输毒品的工具。另外在整个运输毒品的过程中均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没有再涉嫌其他犯罪,犯罪情节与其他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的运输毒品犯罪而言较为轻微。

(三)在危害后果方面,W某某在某某省某某市接到境外男子安排的人员交接装有毒品的黑色双肩包后,辗转某市随后到南宁乘坐动车前往某某市,黑色双肩包内的毒品在运输途中就被公安机关截获,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四)在主观恶性方面,根据W某某的讯问笔录及《现场尿样检测报告书》等证据显示,W某某本人并不吸毒,此前也从未直接接触过毒品,其在接到毒品后也从未打开包装查看,其更不知道所运输的毒品种类、重量、纯度、途中接应人员、目的地接货人员等等,这也说明,W某某在主观恶性上与其他明知是数量巨大的毒品仍运输的犯罪分子有着极大的区别。另外,W某某仅是年少无知,缺少社会经验,一时误入歧途而受人利诱,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受雇运输毒品,这也印证了其主观恶性不大。

(五)在人身危险性方面,W某某此前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相关精神,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尤其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就本案而言,W某某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又系初犯、偶犯,且在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对其一般不应判处死刑。

另外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要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综合上述几个方面,恳请检察官对W某某作量刑建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建议不对W某某适用死刑。

六、W某某存在法定的立功情节正在查办

犯罪嫌疑人W某某到案后,多次同办案单位、看守所管教、辩护律师沟通联系,提供抓捕运输毒品遥控指挥的上线及在整个运输毒品过程中的接应人员及目的地接货人员的线索,积极要求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大毒枭,立功心切,恳请检察官督促公安机关抓紧查办相关线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立功线索尚未查实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七、W某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根据W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讯问笔录显示,其自到案后一直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而且还积极向侦查人员提供遥控指挥其运输毒品犯罪的上线头目以及运输毒品过程中的接应人员及目的地接货人员的相关线索,希望能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这些犯罪分子,一举捣毁这一跨境、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网络,彻底斩断这一毒品犯罪链条,这些足以证明W某某存在主动认罪、彻底认罪、尽早认罪、稳定认罪的良好认罪态度。另外,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前往某公安局看守所会见W某某时其明确表示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给亲人造成的巨大心灵伤害,希望检察官能够给其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机会。综上两点,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恳请检察官在作量刑建议时能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八、量刑方面,W某某存在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W某某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如上所述,W某某系受人利诱,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受雇运输毒品,在整个运输毒品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W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如上所述,W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提供尚在逃的运输毒品犯罪的头目及其他涉案人员的线索,立功心切。另外W某某明确表示接到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三)W某某实施本次犯罪前,受到一定程度的人身威胁,恳请检察官在量刑时能对此作一定酌情考虑

辩护人注意到,W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在实施此次运输毒品犯罪之前,境外男子已经拿到了其身份信息,并给其拍了一张照片,还通过翻看其手机知道了其家里的电话号码,W某某还自述其在与该境外男子见面过程中,该境外男子经常通过言语对其表示已经了解到W某某的具体情况,如果W某某敢玩什么花样其知道将会是什么后果(详见侦查卷第2卷P17、P25、P34),在此情况下W某某不得不听从境外男子的指令实施了本次运输毒品犯罪。因此可以说,W某某在参与犯罪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人身威胁,在参与犯罪时存在一定的被动性,同时也佐证了其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恳请检察官在量刑时能对此作一定的考量。

(四)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如前所述,本案毒品在运输途中就被公安机关截获,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五)W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根据辩护人向W某某的家属了解到,在W某某还不到十岁时其亲叔叔在军队因公殉职,后被追认为烈士,因为其亲叔叔牺牲时还没成家也没有小孩,根据他们当地农村的习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W某某的父母便决定将W某某过继给其已经牺牲的亲叔叔,自那以后W某某便与其亲生父母逐渐产生隔阂,心里一直觉得自己是被父母抛弃的孩子,自卑甚至怨恨一直伴随他成长。另外,W某某的父母也终日忙于工作养家糊口,疏于对W某某管教。W某某初中毕业后就独自一人出来混社会,缺少社会经验和家庭的关爱,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时误入歧途,就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W某某涉嫌运输毒品被抓后,其母亲听到消息后身心遭受了巨大的创伤,神志恍惚,几近失常,让人十分同情和不忍,家里人至今更是不敢将此情况告诉其年迈的爷爷奶奶。W某某这一特殊的成长经历和家庭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祸根之一,但是在这么背景下,W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平时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恳请检察官在量刑时能酌情考量。

九、为丰富本辩护意见书的论点,辩护人特地搜集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书,提炼出其中的裁判要旨,供检察官审查起诉时参考。

【裁判要旨一】:对于因经济困难,受人利诱,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受雇运输毒品,主观恶性不大,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吉火木子扎,女,1970 年4 月24 日出生,彝族,农民。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 年7 月1 日被逮捕。2006 年6 月中下旬,阿支尔伍(在逃)和一姓“阿支”的人(在逃)在西昌找到被告人吉火木子扎和乃古么子阿木(另案处理),许诺给一定的报酬,让其二人从昆明运输毒品回西昌。吉火木子扎遂携带幼子二人,乃古么子阿木带婴儿一人,一起坐火车到昆明。

同月25 日16 时许,吉火木子扎和乃古么子阿木运输海洛因到达金阳县金口大桥处被公安民警查获。检查时,吉火木子扎示意其子将装有海洛因的塑料袋丢弃于公路边坡下。

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运输的海洛因3 包,重1002 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77.68%。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火木子扎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从昆明运输毒品回四川,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吉火木子扎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运输海洛因达1000 余克,数量巨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但被告人吉火木子扎系为赚取少量运费而受雇运输毒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其运输毒品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其犯罪原因往往是经济困难或受人利诱,动机只是出于赚取少量运费,主观恶性一般不大。鉴于此,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这部分运输毒品犯罪分子的处刑,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据此,不予核准死刑,裁定发回重审。

【裁判要旨二】受雇佣走私、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在逃同案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邱绿清和吉力里格为牟取暴利,为他人到境外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2010 年11 月初,邱、吉力里格在三名不知名的彝族男子带领下到境外国红岩接到毒品16 块,11月7 日五人携带毒品步行进入我国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甸镇。

三名彝族男子在前探路,邱绿清、吉力里格将毒品海洛因捆绑在身上乘坐8 日永德发往昌宁的客车。当日14 时许,邱、吉力里格途经保山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在昌宁县卡斯镇“梁源温泉”的执勤点时,邱身上当场被查获毒品海洛因8 块,净重2 825 克,平均含量为56.4%;吉力里格身上被查获毒品海洛因8块,净重2 820 克,平均含量为55.7%。

法院认为,邱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将毒品海洛因从境外运入我国境内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核准后认为】,邱绿清走私、运输海洛因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邱绿清并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本质上是单纯的受雇走私、运输毒品行为。

本案中,三名彝族毒贩到了我国境内要下山时,将毒品分别绑在邱绿清和吉力里格身上,并先行离开以电话遥控方式,指挥邱绿清和吉力里格应对途中可能发生的缉查。

二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犹如驮运毒品的“骡马”,以及在危险地带负责“蹬雷”的工具,有别于一般的走私、运输毒品过程中犯罪分子自行选择路线、自主逃避关卡等情形。

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鉴于邱受雇佣走私、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在逃同案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邱绿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作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

最后,综合本辩护意见书的观点,W某某系受人利诱,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受雇运输毒品,在整个运输毒品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小,根据我国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对W某某远未到判处死刑的程度。恳请检察官刀下留人,对其从宽处罚,对其不适用死刑的量刑建议,给这个刚满20岁的年轻生命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此致

南宁某某检察院

辩护人: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林自威律师

2020年3月29日


限于篇幅,仅列举林自威律师承办的部分经典案例如下:

1、2018年7月广西崇左市公安局侦办的雷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无罪,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2018年9月浙江嘉兴市桐乡市公安局侦办的彭某某诈骗案(公安机关对本案终止侦查,彭某某已实质无罪);

3、2018年10月甘肃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天水市公安局重点侦办的彭某某等人诈骗案,案发前彭某某已被天水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长达两年(第37天成功取保候审,已实质无罪);

4、2019年3月广西钦州市公安局侦办的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海洛因重达四千多克(认定重大立功+量刑建议8-10年);

5、2019年5月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侦办的何某某诈骗案,公安局挂牌4·03专案,第37天检察院不予批捕,公安局对何某某取保候审(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6、2019年12月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侦办的舒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7、2019年10月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侦办的张某某非法经营案,2020年1月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不起诉);

8、2019年6月广西宾阳县公安局侦办的韦某某网络电信诈骗案(无罪不起诉);

9、广西南宁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法定最低刑,轻判十个月,关多久判多久);

10、广西崇左L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与其相关的下游犯罪涉案金额两千多万(法院阶段成功取保候审,经法院审理,对L某某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11、甘肃W某某涉嫌运输毒品8697.7克案件成功免死(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从犯,量刑建议为死缓);

12、广东T某某涉嫌2个多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中);

13、新疆乌鲁木齐公安局侦办的L某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14、浙江绍兴留学生S某某涉嫌口罩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15、重庆L某某控告T某侵占罪自诉案(正在办理中);

16、南宁市公安局侦办的Z某涉嫌金融诈骗及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一千多万元(正在办理中);

17、浙江杭州市公安局侦办的Z某某非法经营案(37天内成功取保候审);

18、江苏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侦办的W某某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19、浙江舟山市公安局侦办的L某某虚拟数字货币诈骗案,涉案金额近三千万元(正在办理中);

20、公安部、海关总署统一指挥,广西、河南、湖北等地公安联合侦办的L某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涉案金额一百多亿元(L某被羁押24天后被成功取保候审,已实质无罪);

21、江苏泰州市公安局侦办的L某诈骗案,当事人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正在办理中);

22、南宁市宾阳县公安局侦办的H某某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23、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公安局侦办的H某某涉嫌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24、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侦办的Z某某合同诈骗及串通投标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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