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节日的设立,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与生活息息相关,它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产业产权)。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法【2019】70号),河南高院指定管城法院自2019年4月1日起办理发生在郑州市管城区、金水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此,管城法院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团队并指定上述案件由南曹法庭办理。2019年5月15日正式受理上述案件,截至2020年4月23日共计受理知识产权案件898件,结案772件,结案率 86%。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管城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创新营商环境氛围,从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挑选了五件侵害著作权典型案件、五件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一、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

1 侵犯美术作品复制发行权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绍兴市海啸纺织品有限公司2017年8月26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凤凰于飞》,2018年4月3日向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17858。原告依法取得著作权后,即将该作品投入生产经营,成为企业红宝石系列墙布产品的主打产品。被告郑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授权,在其门店销售的《盛世豪庭》壁布,与原告《凤凰于飞》花型相同,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管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凤凰于飞》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00元。

法官点评

原告系美术作品《凤凰于飞》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源于以下创作灵感:凤凰,亦作“凤皇”,自古以来就是中国文化的重要元素之一,也是古代传说中的百鸟之王。雄凤凰叫“凤”,雌凤凰叫“凰”,凤凰齐飞,常用来象征祥瑞,是吉祥和谐的象征。俗语有云“凤凰不落无宝之地”,生在凡间的凤凰即为孔雀,孔雀居家悬挂,更有兴家旺财之意。风水学上的孔雀属于阳鸟,更是百无禁忌。《凤凰于飞》整幅作品外方内圆,镇玄关,为家宅镇守平安富贵。作品主体为一对凤凰双栖在万花丛中,凤鸟立于石上,放眼视界,目光如炬,身后一席凤尾灵毛耀眼夺目;凰鸟仰视凤鸟,诉衷情,愿携君手,天地共翱翔。凤为阳,凰为阴,凤凰两眼相对,达到了易经玄学中的阴阳平衡,寓意夫妻恩爱,为家庭带去和睦美满之意。作品凤鸟之上为竹,寓意男主人节节高升,凰鸟之下为牡丹,寓意女主人花开富贵。《凤凰于飞》,凤、凰携手,兴家旺财人美满。竹、花相伴,长寿幸福华贵。

被告所售墙布为刺绣墙布一幅,底色为黄色,右部偏上方主体为一只凤鸟,背后为竹枝和牡丹花图案,左部偏中下方主体为一只凰鸟,下方有牡丹及牡丹花枝图案,二鸟对视。画面整体色调以蓝、绿、黄为主。将被控侵权产品《盛世豪庭》与涉案《凤凰于飞》美术作品相对比发现,二者图案均包含凤鸟、凰鸟、竹枝、牡丹等构成要素,色调以蓝、绿、黄为主,整体构图与色彩搭配等特征方面相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认定为侵权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产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侵犯动漫形象复制、发行、展览权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是12幅《光头强》、《熊大》、《熊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郑州市某饼屋未经原告许可,在店内陈设有上述动漫形象的蛋糕模型,并出售以“熊出没”、“熊出没之夺宝熊兵”画面装饰的包装盒包装的蛋糕,已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复制、发行、展览权的侵犯。管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000元。

法官点评

随着《熊出没》原创动漫的热播,原告依托多元化产业发展基础,将数字动漫、主题演艺、文化科技主题乐园、文化衍生品等相关领域有机结合,广泛开展文化衍生品的自主创意开发设计、品牌授权跨界合作,已有涵盖玩具、文具、音像图书出版物、服装鞋帽、电子产品、体育用品、手游等二十多类约两万余种产品上市销售,极大提升《熊出没》的品牌附加,光头强、熊大、熊二、吉吉、蹦蹦等动漫形象也深入人心。被告在宣传、出售商品过程中使用的卡通人物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形象相比较,二者在整体造型、头部特征、五官造型、身材体态等细节方面均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权。

3 侵犯音乐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案例

基本案情:《我想大声告诉你》(魏文超、樊凡作词,魏文超作曲)是电视剧《蜗居》(海清、张嘉译主演)的片尾曲。原告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是歌曲的著作财产权人。该歌曲由樊凡演唱,歌词打动人心,曲调旋律优美,随着《蜗居》的热播,该歌曲也成了许多观众中的热门金曲。樊凡也凭借该歌曲获得华语金曲优秀创作歌手奖。该歌曲先后被张信哲、羊驼在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第四季)、《蒙面歌王》(第一季)中翻唱。被告某通信公司某省分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擅自将上述两个翻唱版本的《我想大声告诉你》上线,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等信息网络传播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停止侵权,管城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000元。

法官点评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定情形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站上公开展示并提供有偿下载服务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两首翻唱歌曲相应内容,且该两首翻唱作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词曲基本一致,属于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系网络服务供应商, 应当适用避风港规则,但在涉案网站展示、播放、下载界面未显示任何上传者或服务对象的信息,且存在对不同版本的涉案歌曲进行编排整理等行为,故被告并非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涉案作品的直接使用者和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4 侵犯类电作品复制、放映权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好歌曲》第一、二、三季、《中国新歌声》第一、二季、《蒙面唱将猜猜猜》第一、二季、《中国之星》、《2018中国好声音》等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且对上述节目进行了版权登记。这些电视节目具有极高的收视率及影响力。原告发现被告某红歌房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设备中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天地在我心》等205首歌曲,并通过其点播系统放映设备公开播放。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遂诉至法院。管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被告各项损失50440元。

法官点评

《2018中国好声音》、《中国新歌声》等集合了导师、歌手、主持人、灯光、音乐、乐队等多方因素,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作品登记证书及正版光盘记载,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亦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放映上述作品中的音像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

5 侵犯摄影作品署名权、发表权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系河南省建设行业摄影家服务中心会员,经过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附近多次踩点、构图、选择天气,创作完成摄影作品。被告某媒体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媒体使用该作品。原告诉至管城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法官点评

涉案摄影作品系原告通过几个月的构思、等待,采用慢门、长时间曝光等摄影技术独立完成,凝结了原告的创造性劳动,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作品公开发表,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发表权,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侵犯商标权典型案例

1 侵犯五粮液商标权案

管城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法官点评

酒类产品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区,制造销售假酒的行为既破坏了酒类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五粮液系白酒类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经比对,正品包装封口处的防伪标用灯光照射可明显看到360度立体旋转,五粮液厂徽图形有远近高低交叠,有立体感,防伪标上的防伪数字是一体成型的,字体高低大小一致。而涉案侵权产品的防伪标经灯光照射只可以180度旋转,且厂徽颜色鲜亮,不如正品柔和。防伪数字高低不一致,系二次加工。该产品系侵权产品。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 侵犯华为商标专用权案

管城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原告华为公司系我国著名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范围巨大。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手机数据线,与原告上述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近似,其生产者未经原告授权,在该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 侵犯玉凤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原告鲁小喜是第1330378号“玉凤+YUFENG+图形”商标、1330379号“玉凤+YUFENG+图形”商标、第13965077号“玉凤”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家具、床垫、办公家具、羽绒枕头等。原告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经许可获得上述商标使用权。“玉凤”床垫系列产品,拥有非常好的市场知名度和商誉,2010年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商标。案外人杨某某2013年获准注册第8300347号“连升玉凤+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8300347号商标与1330378号、1330379号、13965077号商标相比较差异不大,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为由,宣告第8300347号商标无效。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郑州市某床垫家具店(经营者杨某系杨某某之女)销售有“连升玉凤”字样的床垫,故诉至管城法院。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

法官点评

“玉凤”系河南省著名商标,“玉凤”床垫系列产品在本地拥有非常好的市场知名度和商誉。案外人杨某某注册“连升玉凤”商标,与原告商标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有搭便车、擅自利用他人品牌效应之嫌。该商标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告无视商标无效的事实 ,在其销售的商品上继续使用该商标,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 侵犯二力商标权案

管城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管城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侵害养元、六个核桃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被告陈某从被告马某处购进养元六个核桃、王老吉等翻新罐,在其厂房生产假冒的养元六个核桃、王老吉等饮料,与被告刘某共同对外销售。被告张某在明知陈某从事生产假冒饮料下仍多次为其修理生产假冒养元六个核桃的生产设备。被告亢某在明知马某购进养元六个核桃空罐用于假冒饮料生产,两次销售给马某养元六个核桃空罐 76747个。2017年4月21日,该五被告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养元”、“六个核桃”商标权为由向管城法院起诉,要求五被告赔偿损失20万元。

法官点评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亢某、张某为被告陈某生产假冒饮料提供必需的空罐和设备,被告马某将空罐翻新后交由被告陈某伙同刘某并销售,上述五人实施的行为均属于制造假冒商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共同的侵权行为。因其经营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并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构成对其民事责任的豁免,上述五人,其仍然需要承担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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